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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

武政[2005]10 号

颁布时间:2005-0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税务总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86 号)精神,按照提供安全、有效、价廉、便捷、普惠的社区卫生服务原则,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协调性,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

  二、科学规划,构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体系

  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社区建设 883 行动计划”,列入我市公共卫生体系总体建设规划,把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政府 2005 年年度工作目标。

  市卫生部门应会同市计划、规划行政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尽快制定武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原则上每 5 万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 5000 人―1 万人设置 1 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流动人口较多的街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全市中心城区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8 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358 个。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创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加强管理,完善功能。

  三、依法管理,确保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149 号令)和《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31 号令),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执业登记制度,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经考评不合格或群众不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加强药品及医用耗材的价格与质量管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耗材)目录,并予以公示。由市药监等部门负责,招标选择一级市场批发商,按本地市场最低供货价格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药品,最大限度地压缩中间环节的价格差额,并确保药品(耗材)质量。由市物价等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的药品购销差价。

  开展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活动,组织卫生技术骨干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工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和各类继续教育,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完善功能,夯实社区公共卫生基础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上级卫生机构指导、社区参与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各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采取措施,整合公共卫生资源,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移。进一步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各项应在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如慢性病调查、免疫接种、疫情报告、妇幼卫生指导和信息统计、产后和新生儿访视、健教咨询和讲座、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并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费随事走,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相应公共卫生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优质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为社区居民、进城务工人员等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实行普通门诊挂号、普通门诊诊疗、门诊注射服务、住院诊疗、住院护理等五项服务费用免收政策。因政策减收的社区医疗服务费,由市医疗保险机构每年给予相应补偿。

  六、落实政策,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建立市、区两级财政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制度。从 2005 年起,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贴,以社区常住人口计算,按每人每年 5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所需经费市、区各负担一半,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各区财政要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增长水平,逐年增加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

  促进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从 2005 年起,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引导病人合理分流。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由 400 元降至 300 元;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由 10% 降至 8%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由 8% 降至 6.4% ;将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的部分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和慢性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按有关规定,将由街道卫生院转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包括退休人员)按企业参保标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和改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条件。在今后的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规划;市开发管理部门应按规划协调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和明确产权归属;市房产部门对出租房屋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的业主,给予收费减免优惠;市公房管理部门对租用公房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的实行租金减免优惠;对租用私房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补助部分租金;市计划部门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每年安排基本建设资金 100 万元,各区按 1:1 比例落实配套经费,用于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维修改造。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全市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一体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结算设备购置及维护、网络服务收费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七、深化改革,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新机制

  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和完善人员聘用合同制度,建立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聘辞制度,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探索“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建立精简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内部运行机制。

  积极探索“医药分家”改革的试点工作。选择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将药品的经营权交由药品批发商统一管理,推行廉价药房或廉价药店,双方签订利益分配协议,以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收益。

  八、加强领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成立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顺妮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石大鸿、市卫生局局长林国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马畅达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局副局长丁顺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昌汛、财政局纪检组长薛耀忠、计委副主任黄继友、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闫忠宁、民政局副局长刘利民、计生委副主任舒文斌、监察局副局长洪子华、物价局副局长欧阳德臣、规划局副总工程师刘立成、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朱志强、开发办副主任王传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局办公,由林国生兼任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建立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以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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