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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5]42号

颁布时间:2005-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严肃税收法纪,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2000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收管理专门下发文件,各地在贯彻执行地方税收政策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最近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查看,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个人所得税、资产类税收等方面纳税情况并不理想,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对于公平税负、规范税收秩序,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全州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全州经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收管理尤其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入议事日程,把遵守税法,缴纳税款作为年度考核和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为全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遵守税收法纪,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要补办,未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的要迅速建立,凡有欠税的要主动申报缴清;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经营、服务等应税项目的必须用地税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门面出租等资产类收入,要主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地税部门要加强征管,强化检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把税法宣传作为增强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意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台账,推行和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二是要加大对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的清理检查。凡未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或虽建立扣缴关系但未扣缴税款、以及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地税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搞好自查,对自查不到位的单位,地税部门要组织人员重点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税法等有关规定,迅速整改到位,逐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三是地税部门对应缴未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级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税务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补贴凡由会计核算中心或其他支付中心统一支付的,一律由会计核算中心或其他支付中心代扣代缴各单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公安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加强税法宣传,拓宽宣传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对依法纳税的进行宣扬,对不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和拒不申报纳税的予以曝光。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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