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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林业发展的决定

武发[2004]18号

颁布时间:2004-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鄂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都市林业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都市林业的重大意义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林业承担着生态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近年来,武汉都市林业取得长足发展,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初见雏形。但是,目前我市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质量不高,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还比较脆弱,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建设的需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武汉建设成为最适宜投资、创业和居住的文明城市,必须大力发展都市林业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林业工作,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赋予林业重要地位,努力使我市都市林业有大的发展。

  二、明确都市林业发展的奋斗目标

  发展都市林业要围绕生态建设,以农民增收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带动、利益驱动、产业拉动为动力,坚持生态优先、产业优化、多元投入,力争到2010年,全市有林地面积发展到250万亩,森林覆盖率提升到25%;完善建设国家森林公园6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区)10个,使森林资源总量大幅增加,质量和利用效率得到提高,生态功能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30%,建成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提升人居环境水平,基本满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三、加大林业生态建设力度

  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把林业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把林业建设作为城乡有生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投资计划中,通过实施人工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绿色通道、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植树和中幼林抚育等工程,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建立全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在国家级和省级补偿之外实行市级生态效益林补偿。按照事权的划分,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投入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参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标准,对坡耕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对投资荒山、荒坡、荒滩和其他宜林地造林和利用森林资源发展生态旅游的企业和个人,可在规划允许范围内适度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度假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加快林业产业建设步伐

  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把林业办成一个大产业。着力扶持苗木花卉、速生丰产林、高效经济林、森林旅游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五大产业”,突出发展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明显的“林庄经济”。并对其重点基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扶持;对具备一定规模、权属明晰、效益明显的“林庄经济”企业予以授牌,并给予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待遇。通过大力发展高效精细林业,突出苗木花卉特色,支持绿色庭院建设,扶持森林旅游开发,提升林业综合效益。把大型林产品加工、大型林产品市场、大型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建设作为重大项目实施,促进林业产业延伸,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就业岗位。

  五、进一步深化林业体制改革

  鼓励和支持国有林场、苗圃企业同农村集体组织合作造林,以林分成。积极有序地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探索商品林资源开发利用的市场化机制。重点加强对全市100万亩生态公益林的资源管理,防止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和改变公益林性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建立和完善以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支持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林业,大力培植和发展非公有林业,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可以从实际出发,对“四荒”地采取拍卖、承包和合理补偿等方式植树造林。对企业投资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优先满足其年度采伐计划要求。

  六、提升林业科技水平

  重视林业的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健全全市林业科技推广和服务网络体系,重点抓好20万亩的经济林改造和林果种苗基地建设。围绕林业产业化,大力引进、培植名优新经济林品种,建立绿色生态村,林下经济示范样板。加强林业科技示范、技术推广和农村科技培训工作。加大林业科技投入,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对林业科技与推广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推进我市林业与国际接轨,认真履行有关森林、林业和生态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相关的国际公约。建立健全市场监督检测体系,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制定和推广各类林业质量标准,积极推进林业标准化工作。建立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加速林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林业管理数字化。

  七、强化林业法制工作

  加快公益林保护、山体保护、湿地保护和重大林业生态工程管护等方面的地方性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规章。加强森林公安工作及其公安队伍建设,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素质,实行统一执法。加大对毁林采石、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依法严格执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山体、林地、湿地的前置审批程序。清理整顿并依法关闭资源消耗大,对环境污染大的小型人造板加工企业。严格控制林地和湿地征、占用,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按照“便民”、“效能”的原则,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林业审批审核事项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审批权限和运作程序。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检疫防治、防止生物多样性破坏和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等生态减灾工作,建立生态灾害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加强森林防火体系建设。

  八、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完善政府领导林业发展任期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坚持和完善林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林业发展。区级政府应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植树造林,绿化武汉。林业部门负责制定林业建设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搞好技术指导,抓好种苗供应和技术服务。交通部门要把道路建设与绿色通道建设相结合,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水务部门要把江河湖堤生态林建设纳入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经费预算。规划、城建、园林部门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将造林绿化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绿化计划。

  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农民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林果。区、乡(镇、街、场)级的道路绿化以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乡镇村绿化、农田林网建设由区级政府负责。要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理顺乡(镇、街、场)林业工作机构和体制。全市林业工作站人员编制由市编委统一核定,作为区林业部门派驻机构。相关各区要将林业事业单位事业费和基本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大力倡导全社会办林业,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及其他社会团体都要积极参与林业建设。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林业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生态安全意识。各新闻媒体要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媒体要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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