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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25号

颁布时间:2004-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三月九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4号),将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与管理、产业政策制定实施、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财政性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工作。

  3、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协调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全省发展情况,加强经济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措施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物价等方面的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研究论证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方案;办理有关专项改革开放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组织对国家级、省级和省管开发区以及开放开发城市和地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企业上市的推荐审核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及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编制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推荐申贷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各类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计划管理;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推动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参与组织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服务业发展规划。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及省内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提出全省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做好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提出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参与拟订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十三)联系省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设2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文电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提案建议承办、电子政务、信访、目标责任制管理、督办等机关日常政务;承担机关财务、部门预算、资产管理、保密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重要政策文件;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组织重要政策和重大课题调研工作;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和清理汇编;负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发展改革委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负责审查城镇体系规划、协调城镇化发展的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参与规划安排重大项目,以及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发展水平、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组织下达年度计划;进行全省宏观经济监测和预警,分析研究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时提出措施建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研究改革和完善年度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拟订并协调安排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全省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跟踪调查研究改革开放重大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关系重大的深层次和全局性问题进行超前研究;承办企业上市推荐审核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研究省内有关投资的调控政策,提出计划期内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全省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省预算内投资计划;负责全省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七)产业政策处

  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省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和政策及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

  (八)对外经济处(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

  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外贸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和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监测;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负责组织安排利用外资、境外投资、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核和申报;组织安排和监督省利用国外贷款重点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商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负责拟定全省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承担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地区经济处(省西部大开发办公室)

  研究拟定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与周边省市的区域合作;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编制农用地转用、环保和测绘计划,并指导和监督计划的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以工代赈”和异地搬迁扶贫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参与编制水资源、生态和环境规划;负责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承担省西部大开发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

  研究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农垦、农科及乡镇企业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定期上报;承担省平垸行洪和退田还湖的有关工作。

  (十一)能源处(省核电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能源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全省能源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划、计划、审核和上报,平衡下达全省主要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履行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管理的职能;参与协调有关电价的测算报批和监管工作。承担省核电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处(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交通运输和电信、邮政服务业的现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的方案与措施;拟订促进全省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负责调控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提出、衔接平衡全省交通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计划的管理,负责交通运输和电信、邮政服务业项目的对外合作。承担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工业处(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办公室)

  组织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对全省工业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拟订中长期规划以及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提出工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及产业布局;综合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拟订卷烟生产指令性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审核工业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投资规划,编制全省工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指导性计划,并检查、协调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省财政预算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拟订工业行业的产业政策,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承担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研究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化、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规划、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和相关建设项目;研究拟订信息、电信和邮政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衔接平衡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负责管理归口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编制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等项目计划,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省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和协调全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研究制订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组织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编制实施省重大新产品开发基金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全省技术创新能力及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省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省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

  协调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依法促进清洁生产工作;审核相关重大投资项目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社会发展处

  研究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提出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省人口、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民政、出版及旅游等领域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高校和中专招生年度计划并监督计划实施情况;组织拟订和审核各类学校总规模、高等学校校园总体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等学校的审核报批、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管理;编制社会发展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省财政性建设投资。

  (十八)财金贸易处

  研究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及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和上报;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参与重要价格制定;研究提出全省流通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负责流通设施和现代物流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与审核,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负责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的监控和协调,研究和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省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和省级储备设施建设规划。

  (十九)重点项目管理处(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全省重点建设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标准定额工作。承担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经济技术协作处(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贯彻国家横向经济联合政策,制定省横向经济联合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组织指导区域经济协作;负责全国各地驻鄂经济协作组织的协调工作。承担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就业与收入分配处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就业规划和年度调控目标,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相关体制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和参与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开发区管理处(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全省开发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指导制定和审核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设立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承担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人事处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49名(含:军转编制2名、纪检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63名:正处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人1名、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负责人1名、省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人1名、省西部大开发办公室负责人1名、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1名),副处3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省发展改革委与省经济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有关电力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安排平衡全省电力生产。关于电力生产计划,由省经济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年度发电量总量目标,分解下达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经济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负责制订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编制全省发电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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