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迎接省级卫生城市考核复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5]97号

颁布时间:2005-08-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迎接省级卫生城市考核复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创建工作顺利通过。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十堰市迎接省级卫生城市考核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卫生城市创建力度,迎接省级卫生城市考核复查,根据《省爱卫会关于对湖北省卫生城市进行复查确认的通知》(鄂爱卫会〔2005〕03号)精神和《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暂行)》(鄂爱卫会〔2005〕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十堰的奋斗目标,认真贯彻《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按照"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加大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力度,完善除害防病措施,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全面塑造城市形象。

  二、工作目标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各级政府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把爱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2、健全爱卫会组织机构,爱卫办机构、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健康教育

  1、建立健全市、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任务落实。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2、各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程,要求有教案、有课时、有考评,资料档案齐全;普通中学将艾滋病、结核病、性病防治知识作为地方课程,初高中各开设12课时。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行成率分别达到90%和70%以上;城区大、中专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3、各级医院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医院门诊部、病区设立健康教育宣传专栏;编印有关防治疾病的健康教育资料发至住院病人,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70%以上。

  4、社区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立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并及时更换宣传内容,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活动,使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0%和60%以上;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保健知识培训率达90%,知晓率达80%.

  5、电台、电视台、十堰日报加大卫生保健知识和创建卫生城市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

  6、公共场所设置禁烟标志,城区内无烟草广告。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

  1、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不断加大市政卫生设施建设投入,对城区街道、下水道进行建设和改造。

  2、市容市貌环境整洁。马路、街道路面平整,无污水淤积;落实门前"三包"环境卫生责任制;无乱搭建、乱堆放、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挂杂物、乱贴乱画现象。

  3、公厕、垃圾中转站合理布局,有专人管理,内、外环境清洁,无蝇、无蛆,基本无臭。公厕化粪池要定期清理、池盖密封、无损坏,无粪水溢流,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70%以上。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5%以上。

  4、加强垃圾清运和处理工作。街道实行全天保洁,不留死角,清扫率达100%,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100%.

  5、加强市区河道治理。河道内无暴露垃圾,无杂草污物;河岸两侧达到绿化、美化、净化要求。

  6、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置有相应卫生设施,排水设施完善;配备卫生保洁人员实行全天候保洁,垃圾桶要加盖,垃圾日产日清;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整洁,高台摆卖;经常开展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要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7、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卫生制度落实。建筑工地,工人生活区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四害"孳生。

  (四)环境保护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有规划、有目标、有措施。8项指标达标。(即:大气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MP10)≤0.15毫克/立方米,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植≤58分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8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20%,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2、加强交通、商业、建筑噪声管理。禁止在居民小区及主次干道两侧鸣放高音喇叭,加强公共娱乐场所噪音控制。

  3、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排污、排烟,工厂污水排放等项目监督巡查,减少环境污染;医疗垃圾集中处理,医院废水按规定处理后排放。

  (五)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

  1、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100%.传染病"五病"患者调离率达100%,卫生知识培训率达98%以上。

  (2)各类公共场所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室内外环境绿化、美化,干净整洁,主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合格率达90%以上;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宾馆、旅店、理发店、美容店、公共浴池、歌舞厅等公共场所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按照《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暂行)》的要求,完善各项卫生设施,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2、生活饮用水卫生

  (1)加强对生活用水水源的管理和对出厂水质的监测,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资料完整。确保全市饮用水和二次供水总合格率达98%以上。

  (2)落实二次供水的卫生规定,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频率符合国家规定。

  (3)供管水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传染病患者及时调离。

  3、窗口单位卫生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室内整洁,空气质量达标,禁止吸烟,有足够的垃圾收集设施,日产日清,有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水冲式厕所,车容车貌整洁卫生,鼠、蚊、蝇、蟑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食品、饮用水达标。

  (六)食品卫生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传染病"五病"调离率达100%,坚决取缔地下食品生产加工窝点。

  2、食品的销售和存放生熟分开,禁止加工制作和销售无标识、过期变质食品,食品卫生质量合格率要达到标准要求。

  3、加工、销售食品场所符合卫生要求,有相应的防鼠、防蝇、防尘、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清洁,消毒工作落实,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标准要求;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4、制定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近五年内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健全传染病防治配套规章制度及资料档案。按规定配备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疫情登记报告制度,设立传染病门诊,设置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宣传栏。建立和健全疫情报告网络,医疗单位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2、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90%以上,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0%.

  3、依照有关法规对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4、市中心血站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八)城区除"四害"

  1、坚持"环境治理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清除"四害"孳生地,采取群众性与专业消杀相结合方式,广泛开展除四害活动。重点抓好居民小区、食品生产经营、各类公共场所、医院、车站、城区河道、绿化带、垃圾中转站等重点行业与部位的除四害工作。做到除四害经费、人员、技术、药械四落实,进一步巩固我市灭鼠、灭蚊、灭蟑"三灭"成果。

  2、饮食行业、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的单位落实相应防鼠、防蝇设施,合格率达98%以上。不定期有效杀灭四害,灭蚊、灭鼠、灭蟑达到国家标准。

  (九)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1、建立完善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环境卫生工作。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2、单位和居民区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畅通;环境整洁,无乱堆、乱放、乱建、乱贴、乱画现象;环卫设施完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3、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除四害措施落实。

  4、职工食堂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各项设施和用具符合卫生要求,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完善。

  (十)民意测验满意率达到要求

  对市容环境卫生、公厕卫生、绿化美化以及购物娱乐场所、餐饮行业、宾馆旅店、窗口单位等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随机的民意测验,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8月3日至12日)。市政府召开迎接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动员大会,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逐级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各新闻单位要重点开展创卫重要意义和城市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市人民创建卫生城市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分解任务阶段(2005年8月10日至13日)。市政府将迎接省级卫生城市考核复查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层层负责抓落实。

  (三)具体实施阶段(2005年8月13日至9月10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积极投入创建工作,全面实施迎检方案。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具体抓落实,群众自觉参与活动。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行业的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四)自查达标阶段(2005年9月5日至9月15日)。各区、建设、卫生、环保、水利、教育等部门和各区爱卫办、街办、居委会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力争各项指标达到省级卫生城市标准。

  (五)考核验收阶段(2006年9月15日至22日)。市迎接省级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卫生城市迎检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影响卫生城市考核复查的单位,要及时整改。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创卫工作,把创卫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形成领导重视,人人参与创卫活动的良好局面。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实行党政领导负总责制度,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从人力、财力上大力支持迎检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十堰市迎接省级卫生城市复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卫生城市各项迎检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各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分解任务,明确职责

  根据《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暂行)》受检项目要求,市政府把各项任务分解、量化、细化到各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详见附表),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层层分解落实,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并认真实施。在全市上下形成层层有人管,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局面。

  (三)广泛宣传,大造声势

  电台、电视台、十堰日报要制订创建卫生城市宣传计划,要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大造舆论,深入持久地宣传创建卫生城市的意义、内容,对广大市民进行卫生保健与环保等教育。对创卫工作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追踪报道,设立曝光台,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要利用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要设置固定的创卫宣传标语和橱窗,营造创建卫生城市的良好氛围。

  (四)依法治市,强化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颁发的一系列卫生、城建、城管法规,加强城管、卫生、市容等监督检查,抓住管理源头,严管重罚,提高监督执法管理成效,使创卫工作纳入科学化和法制化管理轨道。

  (五)推行"细胞工程",开展达标活动

  从2005年起,在全市推行"细胞工程",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社区评比活动,促进卫生达标。严格执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凡是卫生不达标单位、社区(居委会),不得授予文明单位,并且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主要领导也不能在年度中被评为优秀等次。

  (六)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在创卫工作中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大对创卫工作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相应增加投入。要积极探索融资渠道,健全经费筹措体制,努力开辟新的融资途径,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从资金上支持创卫工作,确保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顺利通过。

  (七)严格奖罚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照《标准》定期组织创建卫生城市检查评比活动。对完成创卫目标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通报表彰;对组织不力,推诿扯皮,作风拖拉,影响全市创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新闻舆论曝光、取消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等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