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4]36 号

颁布时间:2004-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在籍机动车辆所有者必须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或依法办理免税手续,地方税务、公安交通管理、财政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联合办公、集中办理、检税同步、一站式服务的征收管理方式,在车辆管理所( 分所)、各区交通大队、机动车检测点及预检点,设立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集中办理车船使用税缴纳等事项。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新购机动车辆牌证、办理车辆年检、转籍、过户、变更手续时,对应缴纳而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告知其到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办理有关纳税事项。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做好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在确保公安专网绝对安全的前提下,为税务部门提供所需车辆数据的联网,及时提供所需车辆的信息资料。

  四、由财政部门承担并按期拨付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联合办公所需的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地方税务、公安交通管理、财政部门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自觉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

  六、本通知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我市以前制定的有关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