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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河道铁砂开采管理秩序专项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 [2004] 23号

颁布时间:2004-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河道铁砂开采管理秩序专项治理整顿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

黄冈市河道铁砂开采管理秩序专项治理整顿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河道铁砂开采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河道铁砂开采管理秩序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杨道洲同志任组长,程柏松、喻长友、王建明、许明怀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公安、监察、水利、交通、安监、环保、工商、电力等9个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部署铁砂开采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沿河乡(镇)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要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工作部署。并将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于3月15日前上报市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

  (二)各县(市、区)要将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3家联合通告下发到乡(镇)、村组和所有的采矿权人。要做到上下步调一致,确保政令畅通。要成立由国土、公安、监察、水利、交通、安监、环保、工商、电力等9个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小组,重点整顿铁砂无证开采,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防止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集体上访闹事,确保社会稳定。

  二、治理整顿的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整顿,健全和完善河道铁砂开采监督管理机制和体制;建立和完善采矿权人依法开采自我约束的机制,确保河道铁砂开采符合河道管理法规、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技术装备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采矿点,保证持证率达到100%,确保全市所有铁砂矿产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和有效的保护,做到有序、规范、科学、有偿的合法开采,实现矿管秩序全面好转。

  三、整顿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对巴河流域(浠水、团风、黄州地段)和矿管秩序混乱的其它河道责令全面停采,坚决取缔无证开采和非法采矿点。责令非法采矿者在5日内将所有采矿设备撤离采矿区。对拒不撤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全市所有河道铁砂采矿权人要进行全面清理,对县级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要在2004年4月30日前全部换发省级《采矿许可证》。换证之前要对办证手续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包括《河道采砂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铁砂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业权评估报告等。资料不全、超过规定时间不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将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采矿许可证》,其矿产地收回重新组织有偿出让。

  (三)要依法行政,规范办证程序。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1号)规定,实施采矿权有偿取得,对新发证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竞争,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乡(镇)、村组和农民的思想工作,确保采矿权市场建设健康发展。

  (四)编制各县(市、区)河道铁砂开采专项规划,制订开采准入条件和开采保护措施。

  四、整顿时间安排

  此次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安排在半年内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1个月,从2004年3月10日至4月10日,摸清全市河道铁砂的基本情况,包括:河道铁砂发证情况、计划采矿权设置情况、目前报名情况、非法船只和采砂情况、乡(镇)、村组违法签订合同情况、违法收费情况、发生纠纷情况等。积极做好治理整顿的宣传和发动工作,宣传《矿产资源法》、《防洪法》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等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二阶段:整治阶段。时间为3个月,从2004年4月11日至7月10日。整顿分为内部整顿和外部整顿。内部整顿主要是纠正越权发证,规范办证程序和办证权限。外部整顿主要是打击无证采矿、乱采滥挖,非法收购和废除乡(镇)、村组违法合同,打击刑事犯罪和黑恶势力。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1个月,从2004年7月11日至8月10日,以县为单位对全市所有河道开采铁砂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是否乱采滥挖,是否依法办证,是否规范管理,是否有偿取得,是否越权行政,是否执行五统一,是否整顿达标。

  五、整顿的主要措施

  (一)签订责任状。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整顿工作。各县(市、区)要与乡(镇)签订责任状,实行层层负责,齐抓共管。

  (二)关停并堵同时进行。一是对无证开采的要坚决取缔和关闭;二是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河道和纠纷问题未解决的河段进行重点停产整顿;三是对投资小、规模小,确实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且又自愿申请有偿取得采矿权的进行合并重组;四是要堵死无证购买挖砂船,从源头抓起,防止形成新的矿业市场混乱。

  (三)实施行政管辖地域责任制。一是废除所有乡(镇)、村组越权与采矿者签订的经济合同。二是对河道邻近乡(镇)、村组擅自同意无证下河开采、严重乱采滥挖的地区负责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媒体介入,舆论监督。要做好整顿的宣传发动工作,对非法开采的热点、焦点地区,采取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直到解决问题为止。

  (五)部门配合,联手行动。对无《采矿许可证》者,国土资源部门要实施行政处罚,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有执照的要予以吊销,水利部门不得颁发《河道采砂证》,安监部门要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依法打击。

  (六)规范河道铁砂开采管理。铁砂开采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合理设置采矿权;统一办证手续;统一价款评估;统一省级发证(省厅已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统一实行铁砂矿产品准运制度。

  (七)规范办证程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河道铁砂开采者,首先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定具体范围,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再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采矿权申请人持矿区范围批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然后颁发《采矿许可证》。通过专项治理整顿,确保铁砂开采管理秩序健康发展。

  其它矿种的治理整顿工作比照该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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