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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44号

颁布时间:2004-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制定的《湖北省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湖北省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工作意见

  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

  (二○○四年十月八日)

  为了解决我省畜牧兽医系统目前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科技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3]5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现对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开展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精简效能”、“养事不养人”的原则,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开搞活经营性职能,分离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的要求,在全省建立健全适应畜牧业发展要求,机构设置合理、执法监督有力、防检队伍精干、服务管理规范、诊疗市场活跃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立起“县为基础,强化监督,防检统一,治疗放开”的基层动物防疫管理体制。通过改革,使全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得到加强。

  二、改革的内容和要求

  (一)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将原有的乡镇畜牧兽医站成建制转为经营性服务实体,按市场化运作,从事治疗、阉割等经营性服务。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实行行业从业管理。

  (二)建立健全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督机构。按照执法主体在县,服务工作在乡的原则,乡镇动物防疫机构的基本框架是: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由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派员监督组织实施。人员编制在县,由县级动物防疫机构统一管理。

  (三)明确职能。派驻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主要职能:一是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的计划,培训防检人员,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二是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和疫情测报;三是负责做好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和市场监督等工作。

  (四)合理定岗定编。根据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核定人员编制。拟定派驻每个乡镇的人员控制在2人以内;血吸虫病重疫区乡镇可增加1名人员编制,负责家畜血吸虫病的监测和查治化疗工作。动物防疫机构人员编制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各县(市、区)的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编制总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五)择优录用,绩效挂钩。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派驻乡镇的岗位编制人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由县级人事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优先从具有兽医从业资质的人员中择优聘用。要严格掌握聘用条件,严把进人关。为了充分调动派驻乡镇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行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相结合。效益工资主要依据防疫密度、防疫质量、防疫效果等综合评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六)建立稳定的动物防疫投入机制。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具有社会群体的强制性和公益性,是政府行为,派驻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的经费、动物防疫的专项经费(疫情监测、防疫物资、扑杀补贴、临时聘请防疫检疫协助员的报酬等)应足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动物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动物防疫事业和社会保障。

  (七)落实政策,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各级政府对属于基层事业单位在编的原乡镇畜牧兽医人员,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转制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养老、医保等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是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促进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安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实施方案。各级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确保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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