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67号

颁布时间:2005-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水库投肥养殖污染问题,经过两年多的专项治理,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全市水库污染治理的形势仍不容乐观,有禁不止、管理不严、监督不实、执法不力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市境内现有556座大中小型水库,大多是农田灌溉、工业生产和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有些水库现在虽不是工业生产和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逐渐担负起工业生产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任务。但由于投肥养殖,导致部分水库水体严重污染,水质急剧下降,严重影响区域内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安全。目前,我市水库投肥养殖污染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人民群众通过市长专线、政风行风热线和信访等渠道,都强烈要求解决水库投肥养殖污染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水库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二、强化责任,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一)明确水库水质保护范围。我市境内所有大中型水库(包括省管水库和外单位管理的水库)的水质均属保护管理范围。水库水质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即市政府及市级水利、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大型水库的水体质量实施监管,县市区政府及县级水利、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型水库的水体质量实施监管,乡镇(街办)政府在县级水利、环保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的水体质量实施监管。

  (二)严格水环境质量管理。我市境内凡具有重要生态保护功能的水库、具有重要饮用水功能的水库和水体已遭到严重污染的水库一律禁止投肥。已经市县两级政府公告的所有禁止投肥水库,必须无条件地禁止投肥(包括化肥和有机肥)。目前仍在从事养殖的水库,必须实行人放天养。各县市区要在今年10至11月底前,对小(一)型以上水库实行全面禁投,力争2007年底前,全市所有水库实行禁止投肥养殖。

  (三)严肃水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禁投水库、污染严重的水库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水库要采取定期检查和突击抽查的方式,监控水库养殖经营行为,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大水库环保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破坏生态、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水库污染治理,在禁投水库内继续投肥、变换手段投肥、干扰行政执法的,要依法强制制止。

  (四)落实水库治污工作责任。各级政府的分管领导要对本辖区内水库环境保护负总责,搞好综合协调,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级水利部门是水库水质保护的监管主体,要认真宣传贯彻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水库管理单位与养殖承包人双方依法完善《养殖承包合同》,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和承包人保护水库水质,配合环保部门搞好行政执法。各级环保部门是水库水质保护的执法主体,要认真宣传贯彻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水库水质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测,依法查处污染水库水质的行为。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及乡镇(街办)小型水库管理职能部门是水库水质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遏制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防止人类活动对水的侵害;对水库承包人的经营行为和投肥养殖行为要履行监控、制止、检举和报告的职责;要教育承包业主树立守法经营意识,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

  (五)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注重听取来自社会各界对水库治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治污工作同每年的“环保世纪行”结合起来,同办理人大、政协提案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长效的监督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水库治污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好本辖区内水库投肥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水库治污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把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带头遵守环保和水法律法规,协调解决水库治污执法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各级水利、环保等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同时做到相互配合,整体连动,杜绝互相推诿,严防治污工作出现空档和死角。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水库治污责任追究制。凡因水库治污工作任务落实不力、造成污染事故、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