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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66号

颁布时间:2005-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十里牌林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5]108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停产整顿范围及目标

  本次停产整顿煤矿重点是经省安监局审查决定暂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63处矿井,其中东宝区56处,掇刀区2处,十里牌林场5处。同时,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旦发现存在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规定的重大隐患和行为的,也必须立即列入停产整顿范围。

  停产整顿目标:通过加大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落实区(场)、乡镇的监管责任,督促上述各矿对照省安监局审查指出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达到颁证条件。对超过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仍不能达到取证条件的,一律依法实施关闭。通过努力,确保到今年底,属“五整顿”、“四关闭”矿井全部整顿关闭到位。

  二、停产整顿期限

  东宝区、掇刀区政府和十里牌林场要制定本地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的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各矿停产整顿期限,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底,各区安监局(林场)上报市安监局的截止时间是2005年12月10日。有条件的煤矿可实行早整顿、早达标、早验收、早复产。所有不合格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机会,届时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重新申报验收程序

  经省安监局审查决定暂不予发证的63处煤矿停产整顿结束后,要按照以下程序逐级申报验收。具体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后,停产整顿矿井逐级提出整改报告及验收申请,并经中介机构对整改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现状明确作出结论性意见(“符合”、“不符合”)后,由区安监局(林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50%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验收表样自拟),在此基础上,由区安监局(林场)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向市安监局上报整改、验收报告和验收合格矿井名单。区安监局(林场)上报市安监局的截止时间是2005年12月10日,逾期未上报市安监局的,将视为放弃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区人民政府(林场)将其列入“四关闭”对象,发布关闭公告,提请颁证机关吊销有关证照,并按照关井的“六条标准”坚决实施关闭。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实行停产整顿的,复产验收程序按照国务院446号令执行。

  四、停产整顿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区(场)两级分级负责。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进华同志任组长的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领导小组,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明确牵头部门,定期研究协调。要层层落实责任制,继续实行区(场)、乡镇领导分片包矿责任制,把打击煤矿违法生产和整顿关闭责任逐级落实到区(场)、乡镇、矿井。安监、经委、国土、工商等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抓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

  2、制定方案,依法整治。东宝区、掇刀区、十里牌林场要制定本地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并于9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备案。同时,“两区一场”要督促各停产整顿矿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凡属“五整顿”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每月20日前,“两区一场”要向市安监局上报本月停产整顿矿井落实情况及下月整改、关闭计划。各相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凡改建、扩建矿井没有经过“三同时”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基建和生产;没有经过安监部门竣工验收而投产的改、扩建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12月15日前,各地要将本地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落实情况报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监局)。

  3、联合执法,强化监管。在停产整顿期间,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明停暗开、昼停夜开、停而不整的矿井,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停产整顿期间发生事故的,要从严查处,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凡属“四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关闭。区人民政府要发布公告,有关部门要停止其火工品和电力供应,按照关井的“六条标准”关实关死。对已取得的有关证照,提请颁证机关依法吊销。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领导小组于9月25日至30日,分四个组对全市煤矿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联合执法。

  4、严肃纪律,严格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的,在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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