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劳社函[2005]223号

颁布时间:2005-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市、州、林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业主管部门、省部属企业:

  为便于全省各地、各行些统一贯彻落实高技能才人才培养、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政策措施,维护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我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特有工种范围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复行业特有工种目录为准。全省各类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送省劳动保障部门验印备案。各地对经省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应给予我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从2005年8月1日起,全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第三页发证机关(印)处套印“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技能鉴定专用章”,在第八页(备注页)下方加印“查询网站 咨询电话027-87262378 87262382.

  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原存空白《职业资格证书》,请于7月31日前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换取加印印章后的证书,确保全省同步启用。此前已核发的证书仍然有效。

  三、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劳动监察和落实工资、津贴、保险等待遇时,凡需查验《职业资格证书》的,应以全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式样为准,并实行网上查询,凡2000年实行证书上网以后,在规定网站查不到的为无效证书。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建设及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作好宣传和组织。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