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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武政办[2004]204 号

颁布时间:2004-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60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从 7% 提高到 8% 。市级统筹范围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从22% 降低到 21%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缴费比例仍为 2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区级统筹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缴费比例高于 20% 的( 不含 20% ),下调 1 个百分点;等于 20% 的,维持该比例不变。

  二、各区、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 鄂政办发[2004]160 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1997]73 号)和劳动保障部《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6 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现将具体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通知如下:

  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由 7% 调整为 8% 。从 2005 年1月1 日起执行。

  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直接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及参保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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