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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5]129号

颁布时间:2005-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建设部等七部长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及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城区开展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全市城区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积极创造条件,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的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指导,研究制定十堰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检查、督促落实有关工作。

  三、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保的原则进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四、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站企业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向社会招标选定。建站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五、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六、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八、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根据工程造价部门的预算定额标准核定。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明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和时限。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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