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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颁布时间:1988-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和市委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定事项;

  2.部署和总结市政府在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讨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工作措施;

  3.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请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委、办、局(总公司)和区、县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和市委的指示及决定;

  2.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重大问题;

  3.讨论由市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

  4.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5.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如国民经济计划、重大建设项目、长远规划等);听取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

  6.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

  1.市长、副市长及有关部门提出议题;

  2.由办公厅汇总议题,按轻重缓急提交秘书长确定。不需要常务会议讨论的,由秘书长批转其他会议讨论决定,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3.会议议题确定后,由提交议题的部门按规定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要观点鲜明,重点突出,要求解决的问题简明扼要。提供讨论的材料,需经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和签名,并于会前按要求的份数打印,送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

  4.会议议题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应由主办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并进行协调。凡未征求意见和进行协调的,退回提交单位。

  5.办公厅应于会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临时决定的议题除外)。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发言时力求简明扼要,相同意见不再重复。

  6.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事项,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发至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及其他列席会议和与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按密级管理。定期交本单位保密室销毁。

  7.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编写,由秘书长签发。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每次半天、定于星期五下午召开。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因事不能参加者,应在接到通知后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或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应指定一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参加会议的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带随员。该次会议提产议题的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可带一名随员。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回报执行情况(一般在会后十天),以便报市政府领导同志。

  三、市长办公会议

  (一)市长、副市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一、二位副市长在个人职权范围内决定不了的问题,需要集体或若干副市长共同研究的重要问题;

  2.涉及市政府两个部门以上,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

  3.协调部门之间在工作中发生的分岐;

  4.讨论有关专业性工作。

  (三)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和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市长办公室会议由市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工作,发出会议通知、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区、县长会议

  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召开并主持区、县长会议,部署市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区、县长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市长或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正、副区县长会议,讨论和研究有关工作问题。

  五、专题会议

  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长或副市长批准,用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专题会议,是研究、处理工作中具体业务问题的会议。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这种专题会议,由提交议题或议题所属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工作(包括发会议通知、作会议纪录、草拟会议纪要和催办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等)。如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发纪要时,经签发后,交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承办)发出。会议决定事项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裁决。

  198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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