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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国家、省政府文件精神,市政府于一九八八年以大政发〔1988〕65号文件批转了市公安局、保险公司、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在企事业中推行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的报告》,在部分委、局(总公司)和重点单位开展了以落实“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防火安全承包工作。近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责、权、利”相结合防火管理形式,有力地促进了逐级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充分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火安全积极性,大大减少了火灾事故,是加强消防工作,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种有效措施,很有必要在全市推广。

  为此,按照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了《大连市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力度,促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单位的领导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使消防工作与责任者的切身利益挂钩,“责、权、利”相结合,从而形成一个即有深度又有广度的,全社会、全方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网络,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承包范围和形式

  承包范围:各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大型私营企业),均列为防火承包对象。

  承包形式: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实行市和各区、市、县,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两级管理。市级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及中、省直单位签订防火承包责任状。区、市、县和市直委、办、局级管理的,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与其所属单位签订防火承包责任状。责任状由各级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领导小组制订,每年签订一次。

  三、承包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指标:火灾指标分为特、重大火灾事故,百元以上火灾次数/万人,火灾损失(元)/万元总产值三项。三项指标中有一项突破即视为不合格。具体指标由市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下达。

  (二)工作指标:

  1.各区、市、县:

  (1)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主管领导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召开全区性的消防工作会议,全面开展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工作。

  (2)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在进行城镇规划和新建、改建各项工程时,能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时建设、同时完工和同步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城乡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队(站)业务装备等重大问题。消防经费有保障。

  (3)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组织体系,并能发挥作用。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给政府当好参谋。要制定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和义务消防队伍相结合的城乡消防体系的规划,并在一、两个开发小区和建制镇开展建立各种消防队(站)的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没有能力组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以及街道、乡镇,都要建立自防自救组织,切实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4)消防法制建设工作做得好。能制定地区性的消防安全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能采取坚决措施,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及时研究整改重、特大火险隐患,认真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5)能把消防宣传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工作,树立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典型。

  2.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1)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分析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和消防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协调和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部署和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全面开展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

  (2)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健全,督促、协调各企事业单位组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加强对现有消防队的管理,并督促企业落实消防队的人员、器材装备及经费等重大问题,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

  (3)掌握、督促、协助企、事来单位整改重、特大火险隐患。杜绝新的重、特大火险隐患和重大违章事件的发生。

  (4)有消防宣传教育计划。

  3、中、省直单位

  (1)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之中,全面实行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

  (2)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做到人员、器材装备和经费三落实,并按计划定期开展训练,达到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3)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自动消防系统、固定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其完整好用。

  (4)对全体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工种人员定期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对新工人、外来劳务人员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做取持证上岗。

  (5)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有完善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严肃查处各种违章行为。

  (6)严格遵守消防法规,新、改、扩建和装修工程严格履行消防审核,验收程序,无重大违章行为。

  各单位工作指标考核未达到80分以上的,即视为不合格。

  各区、市、县,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级对下承包的指标,可根据市级承包指标制定。

  四、考核验收办法

  (一)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省直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工作及自检情况书面报市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具体考核验收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各区、市、县,各委、办、局(总公司)对下的考核验收工作,可根据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各委、办、局(总公司)在对所属单位做出结论之前,应按管辖范围征求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五、奖罚办法及经费甲方根据乙方在责任状规定期限内完成防火承包任务的实际情况给以奖励或处罚。

  (一)奖罚对象。与市人民政府直接签订防火承包责任状的,由市里奖罚,对象为乙方主要领导一人,主管领导一人。其他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奖罚。各区、市、县,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与其所属单位签订责任状的奖罚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奖罚标准,市级由市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各区、市、县,各部门级可参照市级标准自行确定。

  (三)奖励经费,市级由市人民保险公司提供,各区、市、县,各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所需经费自行解决。罚款应从受罚者工资中扣除,留作奖励经费。

  六、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决定调整市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略)

  各区、市、县,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以及中、省直单位亦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工作,并报市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199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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