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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4-09-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条 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 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

  第七条 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

  临时占道(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

  第八条 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

  第十一条 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项目                 收 费 标 准(单位:元/日*平方米)

  建筑施工占用地区 其他占用繁华(重点) 一年以内2.00 10.00 一年以上3.00 15.00

  主干道路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内 1.00 8.00 一年以上 2.00 10.00

  次干道路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内 1.00 6.00 一年以上 1.50 8.00

  一般街巷道路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内 0.50 2.00 一年以上 1.00 4.00

  其他次要空地             一年以内 0.50 1.00 一年以上 1.00 4.00

  停车场                0.10

  附件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一、繁华(重点)地区站前地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三八广场、港湾广场、桃源广场、人民广场、五四广场、解放广场、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体育场、机场、码头

  二、主干道路35条中山路 长江路 黄河路 高尔基路 胜利路五四路 鞍山路 南山路 人民路 五惠路鲁迅路 解放路 中南路 延安路 五五路迎宾路 长春路 东北路 八一路 联合路西安路 五一路 珠江路 西南路 香周路华北路 迎客路 华东路 东纬路 松江路七七路 友好街 唐山街 青泥洼街 黄河路

  三、次干道路35条滨海路 上海路 友好路 天津街 港湾街朝阳街 民生街 世纪街 玉光街 武汉街八宝街 解放街 民康街 昆明街 新开路北京街 水仙街 民政街 迎春路 胜利街菜市街 香一街 沿海街 同泰街 太原街兴工街 白山路 海茂路 红旗东路 千山路山东路 甘北路 促进路 甘井子路 工兴路

  199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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