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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外国专家奖状试行办法

颁布时间:1989-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调动在穗外国专家的积极性,加速我市“四化”建设,除继续开展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外,并实行对为我市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的办法。

  一、授予奖状的条件。

  (一)工作积极负责,与我市工程技术人员密切合作,为提前完成整个安装设备工程任务作出较显著贡献的外国专家。

  (二)对培养我市专业人才,在发展我市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有较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市建设在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外国专家。

  (四)为增进和发展广州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作出较大贡献的外国专家。

  二、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发给由市长签署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并发给价值人民币五百元的的奖品或纪念品,经费由所属聘请单位负责。

  三、凡需授予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的外国专家,首先由聘请单位推荐并整理材料报主管区、县、局审定后报广州市外事办公室审核,由市外事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授奖仪式由市外事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一般安排在学期终、工期结束后或专家离穗前。

  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印制。

  六、本办法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解释。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198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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