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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86-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干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委、办副主任,副局长,二级局局长、副局长,二级机构正、副职,市文史馆正、副馆长,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副主任、参事,委、办顾问、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处长,局顾问、巡视员、总工程师;

  (二)市属高等院校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顾问;

  (三)市属局级公司(总公司)经理、副经理,副局级公司经理;

  (四)市直属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

  (五)其他市属企、事业机构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任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任命书,由市人民政府发任职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市长签署的任命书;市人事局发任职通知。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由市人事局承办。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另行制订。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98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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