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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皖政[1985]102号

颁布时间:1985-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改革的目的和要求

  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目的是: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克服工资分配中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弊端,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主要要求:一是把国营企业工资纳入新的工资制度的轨道,使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分配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与个人劳动贡献挂钩,为今后职工正常升级增资奠定基础,并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职工工资;二是理顺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理顺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保证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实现职工多得。企业工资的增长要依靠本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2.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职工工资分配同职工个人的责任轻重、技术高低、劳动繁简、劳绩大小密切联系起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的差别。

  3.企业工资分配要与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职工队伍素质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4.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制度,但不宜照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结构工资制度的模式。要通过工资改革,合理调整工资总额的结构,改变目前奖金所占比重过大的状况。现行奖金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应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和理顺工资关系。要建立正常的升级增资制度,改进奖励、津贴制度。

  三、改革的办法

  1.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

  (1)今年先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并具备条件的少数国营大中型工交企业中,进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浮动办法的试点。商业、外贸、饮食服务、城市公用、物资供销等企业,由于情况复杂,只能选择个别企业进行试点。对试点企业要合理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上交税利基数以及挂钩浮动比例。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浮动比例,一般是:上交税利每增长百分之一,工资总额增长百分之零点三至百分之零点七,某些特殊企业可以超过百分之零点七,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一。上交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当年实发工资总额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百分之七以上的企业,要缴纳超率累进工资调节税。

  (2)国营煤矿企业,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把企业的工资总额同原煤产量挂起钩来。具体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厅会同省劳动局、财政厅拟订,报省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3)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劳动局、财政厅、建设银行拟订,报省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目前暂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55号文件、国发[1984]124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4]3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自费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部门要合理核定企业的留利水平和留利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发[1985]86号文件),对工资改革增发的工资连同奖金超过四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企业征收奖金税。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1.将四类工资区企业工资标准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现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制度一致的企业,以及企业中执行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等部门工资标准的职工,凡执行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均改按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不一致的企业,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0号文件规定精神,凡现在国家机关四类工资区的,重工业企业工人一级工资标准为三十一点九元的,可提高到三十三元,一级工资标准为三十点九元的,可提高到三十二元;轻工业、农业企业工人一级工资标准为三十点八元的,可提高到三十二元,一级工资标准为二十九点八元和二十九点五元的,可提高到三十一元。现行五类工资区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如低于四类区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可给予补齐。调整工资区类别所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计发并进入成本。具起办法另行下达。

  2.改革企业工资制度,实行新的工资标准。企业工人的工资制度,一般应在执行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等级要同技术等级相对应,一个技术等级可以对应一个或几个工资等级。自动化程度高、生产连续性大的工作和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工人,也可以实行岗位工资制。企业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每个职务划分若干工资等级。行政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同一工资标准。在一个企业内,干部和工人可分别执行最低等级工资额相同的干部和工人的工资标准。

  (1)为了使企业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工资标准既有合理差别,又不悬殊过大,特制定《安徽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附表一)和《安徽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附表二),供各企业参考。

  (2)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一类产业使用3、4、5种;二类产业使用2、3、4种;三类产业使用1、2、3种。国营小型企业的工资标准,不得使用各产业最高标准。

  省、地、市、县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各类物资、储运、供销等公司及仓库的工人和干部,可分别使用附表一第3种和附表二第2种工资标准。

  (3)确定干部工资标准时,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原则上以一九八四年六月底以前确定的企业级别为准。属于地市级的,使用大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属于县级的,使用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属于科级的,使用小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个别企业级别不明确的,可视具体情况个别处理,按照规定报批。不能为提高干部工资标准而提高企业级别。

  (4)在确定企业工人、干部工资标准时,要同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大中型企业原则上按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四年全省同行业同类企业的人均上交税利和全员劳动生产率考核,两项指标都低于平均数百分之五的,执行低档标准;其它可执行中档标准。个别经济效益很差、自费负担能力

  很困难的企业,可以重新制定低于参考标准的标准,待经济效益上升、自费负担能力增强后逐步提高。在一市、县范围内,总水平应掌握的中档。

  (5)套级办法。工人,实行八级制的,一般按原来的级别套入新拟正级,有的也可以套入新拟副级;实行非入级制的,可按调整地区类别后的标准工资额对应就近向上套入新拟等级。干部,原则上可按现行标准工资额对应就近向上套入新拟工资标准,按此办法套级后,如干部增资水平与相应级别的工人增资水平过份悬殊,经同级工改办公室同意,可以另拟其他套级办法。干部套改后,低于现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可以逐步进入现任职务最低工资等级:低于新拟等级线两个级差以内的干部,今年可套入最低等级线;低于新拟等级线两个级差以上的干部,今年只晋升两级,以后再进入等级线。

  (6)增资水平。今年用于改革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应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以内。

  (7)具备条件的国营大中型纺织企业,其运转工人可以逐步实行岗位工资制,但过度期不少于五年。在未实行岗位工资制前,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也可以实行“岗差”办法,经批准实行的“岗差”可以进入成本。具体方案,由省纺织工业厅会同省劳动局、财政厅拟订,报省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8)实行其它形式工资制度的企业,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不包括奖金)合计的总水平,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改革工资制度的总水平。

  3.解决突出问题,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今年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关键性岗位工人工资与普通岗位工人工资没有差别的问题:二是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技术工人)职务同工资等级、技术同工资等级严重不符的问题。用于这方面工资改革的资金,一般企业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经济效益很好的企业,可以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内。解决办法,可以采取升级、浮动升级、岗位津贴等多种形式。提升工资等级应考核技术等级。

  4.适当调整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的工资。实行新拟工资标准的企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均应按规定实行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其工资待遇如下:

  (1)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见习期间的临时月工资待遇(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研究生为五十四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四十九元,大专毕业生为四十四元,中专毕业生为三十九元。见习一年期满后的定级工资,研究生一般定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三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定十三级副,大专毕业生定十四级,中专毕业生定十五级。少数优秀者可以定高一些,差的可以定低一些。

  (2)新如收的干部,高中毕业生,其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为三十九元,见习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定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五级;初中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为三十四元,见习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定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五级副。

  (3)技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为三十九元,见习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定新拟工人工资标准三级正(十五级制的五级)。

  (4)学徒制工人,学徒期期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第一年二十六元,第二年二十九元,第三年三十三元。学徒期满后,第一年转正执行二级正(十五级制的三级),第二年一般定三级副(十五级制的四级),少数优秀的可以定三级正(十五级制的五级)。

  (5)熟练制工人,熟练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执行本企业工人工资标准一级,熟练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定二级正(十五级制的三级)。

  (6)已经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新参加工作的干部与工人,其现行工资待遇低于上述定级水平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调整到上述定级水平。

  五、改革中的有关问题

  1.企业工资改革的增资水平,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瞻前顾后,留有余地。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规定,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方案所附的标准。

  2.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所需的资金,实行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应从核入工资总额的奖励基金和今年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新增的工资中支付;不实行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应从留利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付,不得进入成本。对由于客观原因而造成奖励基金不足两个半月标准工资额的企业,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后,可以适当照顾。

  3.企业工人、干部在套改新拟工资标准计算原工资时,不包括保留工资、附加工资以及企业自费调整工资标准、浮动升级、发放津贴、补贴等增加的工资。

  4.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应随企业进行工资改革,执行企业的工资改革办法。

  5.在工资改革中,要处理好干部和工人的关系,掌握好干部和工人的增资水平,不要差距过大。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的增资水平也不应悬殊过大。

  厂长行使百分之三的晋级权,应用于奖励工作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并分别使用干部和工人的指标,不得互相占用。

  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调整以及奖金,津贴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6.职工在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退休、退职的,其工改增加的工资应作为计算离休、退休、退职费的基数,按照现行办法计算,增加额不足十二元的可以补助到十二元。

  7.职工的工资,在本企业内有效;职工调出企业,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根据其新担任工作的责任大小、技术繁简、劳动轻重,比照现岗位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保险福利待遇招待调入单位的标准。由六类以上工资区调入本省企业的职工,不再保留其原在工资区的工资标准。

  8.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一般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自费负担能力较差的企业,也可以从批准之月起实行。

  9、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工改办公室审批。省属企业由主管厅,局审批。执行大型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各地、市和省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工改办审批。

  10.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改革办法,由各地、市和省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备案。供销合作社的工资改革,由省供销合作总社提出方案,报省企业工改领导小组审批。

  六、加强对企业工资改革的领导

  1.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领会精神,深入调查,精心指导,防止偏差。

  2.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尽快建立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

  3.各地和省主管部门在抓好大中型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点的同时,要抓好面上的企业工资改革工作。要做好充分准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要顾失彼、重此轻彼,不要一哄而起。

  4.劳动、财政、经委、计委、银行、工会等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好。

  5.本方案由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安徽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适用五类工资区)

  注:1.国营小型企业不得使用各类产业最高工资标准。

  2.工人实行八级制的,等级中所列一、三、五、七、九、十一、十三、十五为正级,二、四、六、八、十、十二、十四为副级。

  安徽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适用五类工资区)   单位:元

198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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