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91-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人事管理,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中方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中方干部,可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从中方合营伙伴推荐或从人才交流机构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在本地招聘干部不能满足需要,需跨省、地、市、县招聘干部时,当地人事部门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需办理落户手续的,由当地人事部门按照条件审批,当地公安部门凭人事部门的落户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所需落户指标,由当地公安部门单独划拨。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原单位已脱离人事关系的中方干部,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及出国、出境的政审工作,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原单位委派或推荐,与原单位暂未脱离人事关系的中方干部,其人事管理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应事先报请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列入分配计划,优先进行分配。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在职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不得以收取不合理费用、收回住房等手段加以限制。如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干部可以提出辞职或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 被外商投资企业确定聘用的中方干部,属于下列情况者,原单位有权不予放行:

  (一)与原单位签有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未满的;

  (二)原单位出资培训,在培训合同规定服务期限之内的;

  (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科研攻关项目的主要承担人;

  (四)从事特殊行业或特殊工作并在国家不准改行期限内的;

  (五)经检察、监察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擅自离职的中方干部、在校学生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不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中方人员,要求成为国家正式干部的,经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同意,按本省国营企业吸收录用干部的有关规定,报当地行署、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中方干部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工作纪律和奖惩;

  (六)违反聘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其他有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聘用合同的标准文本须报管理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部门或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任职的中方干部,特别是担任董事长、董事、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在聘任期内,中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动他们的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须事先征得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同意。

  第三章 辞 职、辞 退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辞退中方干部:

  (一)严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愈后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又确实无法安排的;

  (二)严重违反企业工作纪律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被判刑的;

  (四)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的。

  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辞退中方干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方干部有权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辞去工作:

  (一)经县以上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严重危害中方干部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中方干部本人因特殊情况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辞职的。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符合第十四条(一)、(四)和第十五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中方干部,应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与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中方干部、其人事关系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负责接收安置;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机构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 资、奖 励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调资升级奖励、津贴等,由企业董事会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自行确定。

  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符合调资规定的,由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工资晋升手续,装入本人档案,但不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计酬。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奖惩办法。

  企业对于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工作成绩优异或有特殊贡献者,可以报请参加本地、本系统或国家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评选活动。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列支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中方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素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由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的中方干部,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聘用合同规定年限而提出辞职时,须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赔偿企业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用。

  第六章 工 龄、职 称

  第二十三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手续由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比照省内国营企业的规定,由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台湾、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我省投资开办企业,聘用中方干部的人事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设在我省的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均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20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