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颁布时间:1991-1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一九九一年九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搞好国型大中型工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企业,下同)问题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自主权

  (一)进一步缩减指令性计划产品的品种和数量,落实企业生产自主权。除国家缩减的指令性计划外,省管的指令性计划也将作适当调整,由省计委逐年核实缩减范围和幅度,缩减部分仍纳入统一分配,实行“定点、定量、定向、不定价”。企业应保证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并完成指导性计划及定向计划。各级政府不得在此之外增加指令性计划任务。

  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能源、原材料若不能按计划供应,应相应调减指令性计划;调减部分,有关部门可在国家规定最高限价以内收购,也可由企业自销。国家计划分配给企业的原材料,如规格、品种不对路等,允许企业串换、调剂或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议价销售,其销售收入全部用于采购生产用原材料。

  对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专营产品,专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收购。凡专营单位不能按计划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及时收购和付款的,经协调无效后,生产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对实行“双保”的企业,在能源、原材料分配上继续予以适当倾斜。

  (二)改进价格管理办法,落实企业产品定价权。下放部分省管商品的价格管理权限,并适当扩大市场调节比重。凡国家和省已经放开的商品价格,定价权一定要真正落实到企业,由企业按照市场供需变化自主定价,不受原差率限制。国家定价的产品,如因价格不合理而影响销售或导致企业经营性亏损的,物价部门应在权限内及时调整价格或向上级提出调价建议。计划外生产资料,国家有规定限价的,按规定限价执行;执行规定限价确有困难的,可报同级物价部门协调处理;国家没有规定限价的,由产销双方协商作价。试制品、改制品和地、市经委确认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价格由企业自定。名特优产品,可按国家规定的提价幅度加价。企业自销产品资金结算有困难时,允许以物易物,记销售收入。

  (三)搞活用工制度,落实企业用工权。劳动部门要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优先安排并保证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劳动力。可以实行企业增人计划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允许企业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自定招工时间、人数和条件,自主招工。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上岗、试岗等制度。搞好优化劳动组合,加强生产第一线,减少富余人员,以提高劳动生产率。有条件的企业,可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工人界限,经过考试、考核,实行干部岗位聘任制,工人可以报考干部岗位,不称职和富余的干部也可以当工人,原干部、工人身份均不改变。对裁减的富余人员,要通过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开展厂内培训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并允许企业实行厂内待业和厂内退休制度。劳动部门也要积极组织行业、企业间的人员调剂安置。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和辞退职工。还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做到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以减轻企业负担。

  (四)改进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企业工资分配权。劳动部门控制企业的工资总额、资金来源以及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实施,具体的工资奖励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合理拉开技术复杂岗位和苦、脏、累、险、有毒、有害工作岗位同其他岗位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发放的管理,凡是经营性亏损和虚盈实亏的企业,不能动用历年的结存增发奖金和效益工资;产品无销路或经营混乱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应停发奖金和减发工资。

  (五)扩大企业外贸自主权。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由省经贸委、省经委分别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授予其外贸经营权,直接对外谈判、签约,承担国家的出口创汇任务,并实行自负盈亏。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出口渠道,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六)全面落实《企业法》赋予企业的各项权利。过去,各级、各部门发布的文件中与《企业法》精神不一致的条款,应停止执行,并由发文部门按《企业法》规定加以修正。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上收企业权利,企业也要认真依法行使《企业法》赋予的各项权利。

  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七)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八五”期间,要把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搞好大中型企业的主要形式,充分发挥承包制的效能。

  全省选择若干个企业试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包死基数,超收全留的办法。各地可选择少数税大利微、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实行利税目标管理,利税指标和技改指标同时下达,双项考核。

  (八)积极探索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和改善宏观管理的新途径。全省选择一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产品价格、内部分配、企业用工等方面放开的试点,并继续搞好股份制、租赁制的试点。

  (九)继续推动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科研、金融、外贸部门和大专院校之间的横向联合。结合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在省、市两个层次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的生产经营型、专业化协作型、名优产品系列开发型和科工贸农联合型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以骨干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界限,尽可能做到人财物、产供销“六统一”,并逐步向资产一体化过渡。对省内大型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组建企业集团严禁搞形式主义,不应增加新的管理层次。

  (十)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在自主的条件下承包、兼并劣势企业。允许债务重的被承包、兼并企业先挂帐,后承包、兼并,债权债务由承包、兼并企业承担。有关部门应根据被承包、兼并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整承包、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基数。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承包、兼并,原职工身份不变。

  (十一)鼓励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引进外资和技术,发展外向型经济。管理方法可以因地制宜,因厂制宜,灵活多样。

  (十二)认真清理“三角债”,按期完成国务院规定的清欠任务,并防止前清后欠。要抓住固定资产投资拖欠的源头,一方面欠款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偿付拖欠的债务,另一方面,新上的基建和技措项目要按国家规定打足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要认真实行“压贷接钩”的办法,督促企业以销定产,调整产品结构,压缩成品资金占用,严格履行合同,积极清理债权债务。各专业银行要健全托收承付制度,严格结算纪律,加强监督,对违反纪律拖欠贷款的单位。按规定加罚滞纳金,由银行划给收款单位。专业银行违反结算纪律,也要按企业加罚滞纳金的比例罚款,付给收款单位。

  三、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十三)对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可在现有的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增提的折旧基金全部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及还贷。

  (十四)“八五”期间,省财政每年视财力状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对争取到国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生产外汇贷款的,省财政按每一美元给予一元人民币的匹配技改贷款。对生产短线产品,因工艺技术落后或设备不配套而发生亏损的企业,各级财政可视财力状况,将核定的亏损补贴提前拨给企业,以利于加快技术改造。

  (十五)鼓励和支持还贷任务重的企业在完成当年承包上交任务的前提下,用超承包利润多归还、早归还贷款。对承担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而还贷困难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十六)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所增加的利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两年内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十七)急需改造发展的重点骨干企业,经省计划部门及省人民银行批准后,可由有关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代理,向社会发行技改债券。

  (十八)省金融部门每年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省集中留成外汇也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企业的技术引进。

  (十九)扩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企业更新单台设备、改造部分生产线或新增少量生产性土建项目,可自主安排,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项目报有关部门备案。简化技改审批手续,凡涉及规划、设计、环保、劳动、消防、土地管理等部门的,由项目审批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集体办公,办理有关手续。要把技改投入主要用在技术进步上,严格控制企业的非生产性建设。

  (二十)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列入省开发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继续享受试销期间免税政策;经鉴定并正式批量生产后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两年。

  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按月提取1%到1.5%的技术开发费,全额用于技术开发,专款专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也应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二十一)高技术和利用电子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享受新产品开发优惠政策。

  四、加速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二十二)企业要按当年留利的10%至15%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因缩减指令性计划所得的价差收入,亦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十三)从一九九一年起,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均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全额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十四)新建企业所需的铺底流动资金,要纳入基本建设计划,不得再留有缺口。

  (二十五)新建、扩建和重大技改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的净收入,全部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经税务部门批准,项目竣工投产当年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减免的税款全部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发展生产。新建企业每年实现的利润,扣除合理留利后余额的1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直至达到其定额流动资金的30%。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六)坚决制止“三乱”,杜绝企业利润流失。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制止“三乱”的规定,取缔一切非法收费项目。对违反自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集资、赞助、罚款,企业应予拒绝,并积极举报或依法起诉。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开收费、集资、罚款的口子,不准乱设关卡。从现在起,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于继续搞“三乱”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并追回全部款项。

  (二十七)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和焙训活动。实行企业检查评比计划申报、审批和许可证制度,除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外,凡未经省经委批准的检查评比,一律视为非法,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企业职工(包括厂长、经理、书记)的培训,要按国家统一部署和企业自行安排的计划进行,其他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培训。

  (二十八)各级机关不得用转移会议的方式,向企业转嫁经费负担。不准向企业借人、借车、借物,已借的要在1991年底以前清退。

  六、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二十九)健全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要注意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作用。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可以分设,也可以由一人兼任。

  (三十)加强企业基础管理、专业管理、现场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要以“三项管理”为主线,逐步把各项工作引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并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管理,奖惩兑现。要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消耗、提高效益作为主攻方向,坚持眼睛向内,挖掘内部潜力。特别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成本管理条例》,对违犯财务管理制度,造成虚盈实亏的,要给予企业经营者行政或经济处罚。

  七、切实加强领导,转换政府职能

  (三十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当前的迫切任务和重要责任,上下一致,齐心合力,密切协同,为搞好大中型企业创造有利条件。

  (三十二)各级领导机关要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尽量减少会议和文件,为企业多办实事。企业报告请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因办事拖拉,购误企业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三十三)依照管生产和管人事紧密结合的原则,从1992年元月起,除省管干部外,省属企业领导班子由主管厅局考核任免;地市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应有同级经委参加(有些地方已授权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考核任免的,就不再变动)。同时,要健全正常的监督考核制度。对企业的厂长(经理)应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并据以考察他们的工作实绩,不允许决策失误、经营无方或搞不团结的企业领导人易地做“官”,就任原职,更不得重用提拔。

  (三十四)各级领导要提高自身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在项目建设、结构调整和技术、设备引进等方面,不得代替企业决策,更不得随意拍板搞“首长工程”。

  (三十五)要支持和保护厂长(经理)大胆依法行使职权。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他们在生产经营中的—般性问题,应以教育、引导为主,热情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教训,继续努力工作。属于违纪行为的,应严格掌握政策,区别不同情况,作公正处理。确需立案审查和停职、免职的,应事先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诬告厂长(经理)的案件,要追究诬告者的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三十六)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政策措施,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下达各地执行。

1991年11月25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