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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70号

颁布时间:2005-11-06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 0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

  目前,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大幅度增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建立,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巩固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是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政府统一部署安排,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社会各界联动扩面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扩面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敦促有缴费能力单位尽快依法参保。2005年年底前,凡有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要无条件依法登记参保。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退休人员相对较多的用人单位参保。对少数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封闭运行的大型企业,应尽快纳入属地医疗保险统筹。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执法监察,对有缴费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参保的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法》和国家、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地税机关担负征缴任务的,要积极参与对有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参保的督促、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二)高度重视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问题。

  1.对长期停止生产经营,经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认定确元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其在职人员灵活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单位恢复生产经营后随原单位职工参保的,或在其他单位正式就业并随就业单位职工参保的,其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未灵活就业且患病后生活特别困难的,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可纳入当地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对无缴费能力单位的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情况,采取“统帐结合”或“住院费用统筹”方式,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住院费用统筹”方式参保的,参保费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统筹地区单位缴费比例的70%筹集。

  2.各统筹地区要多方筹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困难企业资产变现所得收入,应按规定优先用于解决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各级政府也要多方筹集资金,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及政府财力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补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具体补助办法和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定。

  3.尽快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中央所属资源枯竭破产矿山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主要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中解决;对资源枯竭破产矿山企业所在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大的,省财政追加安排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助资金。

  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办法;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新关闭破产企业,关闭破产时必须处理好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变现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地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费用筹集标准、参保后是否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由当地政府根据参保资金筹集情况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自行决定。

  4.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要保持适当结余,以应付各种不测因素带来的风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额(扣除趸缴额)超过上年统筹基金支出总额15%以上的部分,主要用于解决困难企业参保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5.省直驻各地企业的困难单位,执行按本意见规范后的属地困难企业参保办法。

  (三)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后企业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休人员原则上随改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同参保。未参保企业改制后将退休人员交由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从改制费用中统筹安排解决。

  (四)大力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各地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不同人群、不同缴费水平,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已经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并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直接缴费参保和费用结算。县级统筹地区要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在2005年底前全部出台并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的指导。

  二、努力构建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一)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市级统筹地区要全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政策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足额安排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对补助内容、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二)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要大力宣传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的优越性,鼓励各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各市要指导县级统筹地区建立和完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办法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费用筹集标准不能过高。实行商业保险集体投保方式的统筹地区,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

  (三)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企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指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减轻职工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其提取的资金由企事业单位或行业集中管理使用,并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参保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职工的补助,不得平均分配或作为福利待遇发放。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发生。

  三、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一)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要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竞争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完善和细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指标。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考核指标和办法,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支出管理。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提出具体指标;在诊疗项目管理中要重点明确对新增治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控制措施;对住院医疗服务要明确人均住院费用和住院天数的控制指标。

  (三)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努力提高收缴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管理,征缴机构要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各统筹地区要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征收机构按规定向用人单位征收的方式。财政部门要按预算政策安排财政供款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及时建帐人户,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补助资金等要分别建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监测,及时对基本医疗保险各项统计和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各级统筹地区要确保网络运行安全。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资委
  省民政厅
  二O 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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