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电子振兴基金管理办法

京财工[1991]837号

颁布时间:1991-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北京市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及有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市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自1986年以来建立了电子振兴基金,对科研与生产结合及计算机的推广应用起到了一定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子振兴基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基金”),现对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基金的管理

  该项基金由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工管处共同管理,由北京电子振兴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查项目,基金的发放由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办理。

  二、使用基金的对象

  纳入北京市电子计算机应用规划的重点项目;属于电子计算机应用和电子信息产业的前期调研和启动的项目;与电子计算机应用或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直接有关的其它项目。

  三、基金的使用方式

  该项基金采取拨款和低息贷款的方式。

  对有典型意义并有较好的社会效益,但经济效益不明显的项目,软课题研究及调研项目,以及工业试验或产业起动项目可采取拨款方式,其余均为低息贷款。

  对贷款项目一般金额限定在20万元以下,对于重点项目资金额度适当放宽。属于软课题及调研项目拨款限于5万元以下,贷款期限为一至二年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采取合同制方式。

  四、基金的办理程序

  电子振兴办与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会审后由电子振兴办、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保证单位签定振兴基金项目合同书,合同一经确定,市财政局据此通知市财政性资金分局将贷款直接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开户银行,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使用。

  五、贷款使用与本息结算

  1.对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专款专用。

  2.电子振兴办、市财政局有权监督和检查贷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

  3.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向电子振兴办及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还款,过期不还由市财政局采取措施,督促归还。

  4、对贷款金额按月收取4‰占用费,并随贷款本金一并偿还。还款来源由企业自有资金和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归还。(还款请汇: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帐号014-0144219-73,开户行:工行百万庄分理处。还款请注明:“归还电子振兴基金”)

  5.中止或拖延合同履行时,事先报电子振兴办及有关部门审查,确系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所致,可做为合同正常中止或展延处理。如无正当理由,对违约单位按月息1.32‰加收罚金。贷款挪作他用时,停止用款并追回贷款。罚金和罚还贷款只能从贷款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付。

  6.电子振兴基金银行存款利息、回收贷款、占用费和罚金等收入存入“电子振兴基金”专户,继续用于电子振兴基金项目。

1991年3月1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