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

皖价费字[1992]110号

颁布时间:1992-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纠正收费单位乱收乱支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支年审工作和票据年审工作(以下统称年审工作)管理。

  第三条 年审工作由各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审时,以物价主管部门为主联合设立年审办公室,负责年审工作具体事务。

  第四条 年审工作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严格、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年审工作审查内容:

  (一)设立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依据;

  (二)收费许可凭证;

  (三)收费执行情况;

  (四)收费票据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收费账目管理情况;

  (六)收费上缴和留用支出情况;

  (七)其它应审查的事项。

  第六条 年审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审工作计划,并在年审开始前一个月,将计划通知收费单位。

  第七条 收费单位按年审工作计划要求,填写《收费收支年审表》和《收费票据年审表》,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凭证、资料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年审办公室。

  第八条 年审办公室对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九条 审查终结后,年审办公室制作年审结论书并通知收费单位。审查合格的,年审办公室在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审查不合格的,应责令收费单位限期纠正,再重新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条 审查工作应自审查开始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年审工作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全面结束。

  第十一条 对年审中发现的乱收乱支行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按照《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给予处罚。

  对年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可按收费单位收费收入3‰-5‰的标准收取年审管理费。收费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

  年审结论书、收支年审表及票据年审表表样

1992年4月25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