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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

颁布时间:1989-07-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六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消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或备案。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

  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十一条 对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条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进;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9年8 月1 日起施行。1956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基本建设工程工地防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

  一、不准支搭易燃建筑。必须支搭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经批准支搭的易燃建筑,不准用于明火作业。

  二、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检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电气焊割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安装标准》的规定。非正式电工不得安装电气设备。

  五、冬季施工用的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现场的可燃材料堆场的设置,应符合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规定。

  工程内不得积存易燃、可燃材料,施工中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

  七、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不准在工程内部作业。

  八、仓库、机械设备用房和化学易燃物品操作间等不得采用易燃建筑。

  九、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不得交叉作业;严禁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并应限额领料。

  在室内进行装修作业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电器设备要符合防爆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要求

  一、室外消火拴的数量不得少于两座,并应按每座消火拴保护半径不超过50米的要求确定其总数量。

  二、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形(现场无法做环形时可枝形),其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消火栓的出水口直径为65毫米。

  三、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压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并逐层安装口径为65毫米的消火栓。每座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得大于25米。

  建筑物(不含住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升/秒,高度超过50米的,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升/秒。

  四、消防泵用电,应与施工和照明等用电分开设置。

  五、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米,车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体工程周围应有可停靠消防登高车的地方。施工现场须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供消防车通行。

198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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