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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66号

颁布时间:2005-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吉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长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吉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和《吉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精神,坚持整顿和规范并重,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资源保障基础。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年底,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全面完成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勘查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工作落实到位,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基本建立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项目、生产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作业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二)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勘查作业区或矿区范围内,并依法处理;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和禁止开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及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环保部门、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整顿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按照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证照。煤炭生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爆破器材许可和发放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问题,要依据《行政监察法》,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严格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资源储量等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资源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资源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资源储量、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八)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市河道采砂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严厉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采砂;河道采砂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两证缺一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取缔影响行洪排涝、妨碍水上交通运输和破坏环境的采砂活动。对河道采砂活动集中的区域,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向社会公开竞价出让的方式设置采矿权。

  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公安厅、环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露天采石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监一字〔2005〕90号)的有关要求,对我市的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彻底整治。禁止新设置年产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采石场的采矿权;对现有年开采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露天采石场,要通过资源整合的方式,分期治理。2006年最低年开采量达到3万立方米,2007年最低年开采量达到5万立方米,达不到最低年开采量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严格清查长春市城区内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各种手续,无土地手续的,2006年1月末前关闭。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矿业权的审批权限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矿业权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审批程序,并采取必要措施,杜绝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矿业权的行为。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坚决予以纠正。矿业权设置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要强化对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查,严格准入条件。对探矿权申请,凡超出申请人资金能力或超出项目承担单位勘查施工能力以及勘查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立项核查、复核;对采矿权申请,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未经评审备案、开采回采率低、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一律不予批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

  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管理,规范转让行为,防止炒买、炒卖、非法转让矿业权现象的发生。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权审批工作依法规范。

  (二)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矿山企业布局。要重点解决煤矿等重要矿种布局不合理问题,对大矿内的小矿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要通过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减少小矿数量,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对那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对环保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浪费资源、开采及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彻底解决采矿权出让中的“双轨制”问题。有效规范二级市场的流转行为,加大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实现矿业权依法转让。

  (四)强化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全面实行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制度,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资源储量消耗挂钩的操作方法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矿山企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两个层面的资源储量实测、报告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消耗量的登记和统计,防止在资源储量的申报和消耗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开采甲类矿产资源和开采普通建筑用石的乙类矿产资源的,其资源储量实行评审备案制度,未经评审备案的不得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手续。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购买使用爆破器材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不断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体系,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

  (六)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各级政府应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生产的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增加此项内容,达不到治理目标的要予以关闭。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七)规范地勘单位的勘查行为。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法和步骤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市政府督导检查为辅,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1月—2005年12月)。

  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动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氛围,按照《长春市2005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方案》的要求,对今年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12月)。

  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非法转让矿业权和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整顿、规范的内容及重点,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三)全面规范阶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

  按照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全方位开展各项规范工作。按照市、县两级规划的目标着力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程序和准入条件,完善新立矿业权的市场准入、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保证措施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迅速行动,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成效。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解决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的强大动力和根本保证。要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要加强宣传,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尤其是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信息,加强协调。

  (三)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各县(市)、区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把整顿规范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证整顿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县、乡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严禁推诿扯皮。

  (四)强化督查,不走过场。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级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工作方案,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向市政府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要逐项、逐矿核查,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汲取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成功经验,实施督查督导。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各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重点抽查。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要责令返工补课,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立足长远,标本兼治。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业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求真务实提出解决办法,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探索治本之策,做到标本兼治。

  七、长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

  组 长:王学战 长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毅夫 长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洪珠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成员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德政 长春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张意海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曲万臣 长春市公安局副局长

  贺国兴 长春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 伟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王学民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韩 良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长洪 长春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于落川 长春市财政局副局长

  郝泽明 长春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李成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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