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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国人狩猎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1986-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狩猎业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国人狩猎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和狩猎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狩猎办公室)是狩猎事业的主管部门。

  凡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由接待部门报请省狩猎办公室批准,并办理狩猎证,方可进入猎场狩猎。

  第三条 凡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在批准狩猎期间到指定的猎场行猎。未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猎场,不准接待外国人狩猎。

  第四条 省狩猎办公室根据当年猎取计划,签发狩猎证,按规定核收狩猎管理费。狩猎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一。

  第五条 兽类猎场每次狩猎以十天为一期,每期每人最多允许猎取大型动物(鹿、狍、猎)一只,小型动物五只。

  禽类猎场每次狩猎以五天为一期,每期每人最多允许猎取禽类三十只。

  超过规定数量,按猎物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

  第六条 猎物归狩猎者所有,猎场代省狩猎办公室收取猎物费。可猎动物种类及收费标准见附录二。

  已被打成重伤而未捕获的猎物,按猎物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向行猎者收费。

  第七条 猎场设导猎员,每一至二名狩猎者配导猎员一人。

  第八条 狩猎者没有导猎员带领严禁出猎。狩猎期间,狩猎者自伤或被野兽袭击伤亡,由狩猎者自行负责。伤害他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处理。

  第九条 除梅花鹿、马鹿、驼鹿、榛鸡外,严禁猎捕我国规定的其他珍贵保护动物。如违反规定,擅自猎杀禁猎动物,要没收猎物并处以猎物规定价格的二至五倍罚款。禁猎动物种类及价格标准见附录三。

  第十条 狩猎人员须持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给的专业或业余狩猎者证件,方可在猎场租用猎枪,购买弹药。猎枪租用费及弹药价格由猎场制定。

  第十一条 狩猎者自带猎枪的,接待单位必须事先报黑龙江省林业厅和公安厅批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携带猎物出口,必须由猎场向指定商检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明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三条 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来猎场行猎,参照本规定办理。收费予以优惠,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四条 本规定授权省狩猎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狩猎管理费收费标准:

  1、兽类猎场每人每期100美元。

  2、禽类猎场每人每期30美元。

  附 录 二

  可猎动物种类及收费标准:

  1、梅花鹿 1,200美元

  2、马 鹿 1,200美元

  3、驼 鹿 1,200美元

  4、野 猪 600美元

  5、狍 子 500美元

  6、狐 狸 400美元

  7、貉 子 400美元

  8、豹 猫 300美元

  9、 豺 200美元

  10、 狼 200美元

  11、黄 鼬 50美元

  12、青 鼬 30美元

  13、狗 獾 30美元

  14、香 鼬 20美元

  15、艾 虎 20美元

  16、 兔 10美元

  17、山 鸡 10美元

  18、野 鸡 10美元

  19、榛 鸡 10美元

  20、沙半鸡 10美元

  附 录 三

  禁猎动物种类及价格标准:

  1、东北虎 30,000美元

  2、金钱豹 10,000美元

  3、貂 熊 1,000美元

  4、棕 熊 1,000美元

  5、猞 猁 1,000美元

  6、 麝 500美元

  7、青 羊 500美元

  8、紫 貂 500美元

  9、水 獭 400美元

  10、雪 兔 50美元

  11、白 鹳 500美元

  12、黑 鹳 500美元

  13、白 100美元

  14、中华秋沙鸭 100美元

  15、天 鹅 100美元

  16、白琵鹭 100美元

  17、角 50美元

  18、黑琴鸡 50美元

  19、细嘴松鸡 50美元

  20、大 鸨 50美元

  21、鸳 鸯 50美元

  22、白额雁 20美元

  23、小杓鹬 20美元

  24、鹤 类 500-1,000美元

  25、猛禽类 20-200美元

  198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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