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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段渔业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

颁布时间:1987-08-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江是我省渔业经济的重要支柱。安徽江段长四百六十三公里,有鱼类八十六种,有鳃鱼、刀鱼、中华绒螫蟹等名贵水产品,还有自暨豚、中华鲟等珍稀水生动物。一九八六年,沿江地区天然捕捞产量为二万一千三百八十二吨,占全省天然捕捞量的42%。但与七十年代相比,长江渔业资源已严重衰退,天然捕捞产量普遍下降半数以上。为了加强长江及我省通江水域渔业资源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长江鲥鱼和中华绒螫蟹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今年起,对入江上溯的鲥鱼亲体禁捕三年。对少量特供和科研需要的,必须持有农牧渔业部东海渔政分局(以下简称东海渔政分局)核发的特别捕捞许可证,实行定额捕捞,并征收鲥鱼资源补偿费。每年五月十五日起,禁止使用三层刺网捕捞刀鱼。

  二、从今年起,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我省长江干流实行全面禁捕亲蟹和抱卵春蟹三年。对于人工养殖与放流增殖所需的亲蟹,包括进行河蟹人工育苗需在长江采购的亲蟹,必须事先作出计划,于七月底前报省水产局批准,领取特别捕捞许可证,统一安排捕捞。严禁捕捞幼蟹上市。采捕幼蟹进行增、养殖,必须按人工增殖采捕亲蟹的规定,由水产部门统一办理。未经水产部门同意而捕捞、收购、销售、贩运幼蟹的,应及时查处。

  三、取缔有害渔具、渔法。在我省长江干流和沿江湖泊,取缔细眼密箔、“迷魂阵”等有害渔具;通江河口禁止设拦河缯、网。要认真贯彻执行《渔业法》,严禁炸鱼、毒鱼、电鱼。

  四、建立、健全渔改管理机构,强化管理手段。对长江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安徽长江段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由省水产局和沿江地、市水产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安庆、芜湖两个管理站(人员不占编制)。

  五、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协调工作,并在人力、物力及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各级水产、水利、公安、司法、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对在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地区执行。

省水产局
198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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