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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影剧场(院)试行超场补贴的实施办法

颁布时间:1988-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文化局 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化局附属剧场:

  根据财政部,文化部文计字(85)第728号关于颁发《剧场会计制度》的科目规定,剧场可以发放超场补贴。为了鼓励剧场多为群众演出,多增加剧场收入,结合市文化局所属影剧场(院)的实际情况,经请示财政部同意,对超场补贴特作如下规定。

  1.超场场次的计算:所谓超场场次是指各影剧场在局下达的1986年人员控制数的基础上完成每月定额场次105场指标以外,所增加的演出场次,月定额105场系指105场电影场。

  如因特殊情况,经文化局批准剧场停业时,可由文化局按平均日场(105场÷30天=3.5场)或月场,相应核减场次指标和利润指标。

  超场场次计算公式:

  全年超场场次=全年演出场次-定额场次(105场×12个月)

  +经批准核减的场次

  2.折合场次的计算方法:

  演一场戏曲折合2场电影;租场在2.5小时以上的折合两场电影,2.5小时以下的折合一场电影;故事片和新闻记录片一起放映,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算为一场电影;如果连续演出几个短片,时间超过1.5小时的可算为一场电影。

  3.超场补贴必须与超场的经济效益挂钩。

  超场补贴数额:根据超场场次与每场平均利润(每场平均利润=计算期实现利润÷计算期演出总场次)相乘后的超场利润,在不超过超场利润的30%内计算提取(所依据的利润是在不提大修基金和折旧的情况下)。超场补贴发放时间,可在每月终了后按当月利润情况(不包括房租收入)进行预发,亏损月不得发放超场补贴,半年结算,年终决算。

  4.发放超场补贴开支可在“营业费用”项下的“业务费”项目内设“超场补贴”节级科目列支。

  5.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修订。

198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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