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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87]京机出字011号

颁布时间:1987-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等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23号《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若干规定》中有关“对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贴息支持”的精神,现将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

  1.必须是经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或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批准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的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重点出口企业和经过特别批准的少数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一般出口企业。

  2.享受贴息的只限于三年贷款期内的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贷款。

  二、申请贴息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必须是有出口创汇、投资少、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

  2.有按程序正式批准的技术改造可行性方案,并能按期完成技术改造计划和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和新增创汇的指标。

  3.具有按期还款的能力

  4.批准贴息的项目,若不再承担出口任务,则不再享受贴息的优惠待遇,已享受其他技术改造贴息优惠待遇的项目也不再享受此项贴息。

  三、贷款贴息的审批与发放

  1.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贴息,采用“先审批,后贴息”的办法,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由主管总公司(局)提出申请,经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贷款银行审核后安排。

  2.在项目建设期内,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时,先由承办企业用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垫付,待项目按规定建设期完成,并按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由主管总公司(局)半年汇总一次,报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贷款银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酌情给予贴息。贴息金额由市财政拨给承办企业,用于支付贷款利息,不得挪用;

  3.项目在建设期内,贷款总额需追加时,其追加部分的息金不再给予补贴。

  4.凡项目没有按计划规定的时期完成或没有达到新增创汇指标的,原则上取消其贷款息金的补贴。

  本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98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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