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8-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科协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序
科技咨询服务是科技工作走向社会化的一种好形式,是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科技人员才智和潜力的重要途径。为促进科技咨询服务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86)科协发咨字089号文件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科协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机构管理与适用范围
1.本市市、区、县科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在同级科协的领导下,依靠所属学会的会员及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它是社会公益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2.市科协科技开发工作部代表市科协对本市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并代表市科协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它方面争取重大科技咨询服务项目,与市科协直属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商定重点任务。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1)市科协直属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区、县科协直属科技咨询服务机构。
二、业务范围
1.协助部门、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制定全面或单项发展规划;协助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对国土整治和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提出方案。
2.对已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提出的开发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3.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论证。
4.为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解决建设、生产、管理中的技术难题。为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设计研制,组织协作攻关。
5.协助有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鉴定。组织技术转移、转让,为科技成果的推广提供咨询。
6.为工业产品的国产化和引进技术、引进设备的消化、吸收、发展、创新提供咨询服务,并组织国产化消化项目的具体实施。
7.为地区和单位开办各种管理、专业技术培训班,为人才培养提供服务。
8.开展国际咨询业务,为引进外资、技术、设备与人才和输出智力与技术成果提供服务,并与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国外科技展览和对外技术交流。
9.其它科技咨询服务业务。
三、收费原则
1.科技咨询服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咨询项目的工作量和技术难易程度等收取费用。由承担和委托单位双方协商,通过签订正式合同确定。
2.对可以计算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按咨询服务后一定期间内实现的实际经济效益或该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分期或一次收费。
3.对不易计算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可按咨询过程中所需直接费用(包括为开展咨询而支付的技术劳务费、实验费、资料费、各种技术处理费、复制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差旅费、科技人员津贴及对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补偿费和咨询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等)收费,并加收5-20%的咨询服务费。
4.提供科技信息和中介服务可按成交额的3-5%收取咨询服务费。
5.对国外提供咨询服务,按国际惯例收费。
四、收入的分配与使用
1.市、区、县科协直属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同级科协和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监督。
2.科技咨询服务纯收入中可提取10-15%用于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专家的津贴和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提供中介服务和信息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从中介和信息纯收入中提取5%,用于奖励促成咨询项目完成的科技咨询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对政府有关部门、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项目提供的优惠咨询,可由咨询机构咨询服务纯收入的10-15%中提取给参加咨询的专家津贴,按实际工作量计算,每人每月不超过60元。
以上各项专家津贴、奖励均不计征奖金税。对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勾的单位,不再实行本规定。
3.凡属本细则第四条第2款所规定的专家津贴和奖励的提取,银行凭盖有市科协直属科技咨询机构财务专用章和市科协科技开发工作部财务章,或区县科协直属科技咨询机构财务专用章和区、县科协财务章,且各项手续齐全的“工资总额以外的奖金领款证明”提取单支付。属于技术交易的咨询服务项目,按北京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的规定,办理领取奖酬金的手续。
4.对核拨事业经费的各级科协直属咨询服务机构暂免征所得税。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咨询服务机构的咨询收入从(86)科协发咨字089号文颁发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税务部门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5、根据(86)科协发咨字089号文件第四条第2款,市、区、县科协直属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科协的事业经费以及科技咨询服务事业的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的精神,纯收入的40-60%上缴同级科协,其余10-30%用于咨询事业的发展基金,2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和保险基金,10%用于职工奖励基金。发放的奖金超过财政核定额的应照章纳税。
五、其他
1.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86)京科协发字第034号、(86)财行字第728号、(86)市税字第844号文件颁发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过去按上述文件签订的尚未结束的咨询合同,仍按原文件办理)。
2.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开发工作部负责解释。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3.各区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细则。
198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