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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技术振兴项目贷款贴息暂行规定

[87]京科条字182号

颁布时间:1987-08-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科技委 市财政局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69号文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北京市工业技术振兴计划纲要,鼓励承担计划项目单位,挖掘资金潜力,促进科技与生产结合,为振兴首都经济作出贡献,特别是由财政对本计划安排的贷款,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现就贷款、贴息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贴息贷款的适用范围:

  1.凡列入本市年度工业技术振兴计划的项目,所需资金(对已享受其他贷款贴息的项目除外)中使用银行贷款部分,经市科委、财政局与有关委办、局、行审核平衡,由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各市分行)发放贷款的,可享受本“规定”的贴息补助。

  2.本规定的贷款,暂限于各市分行发放的科技开发(含设备)贷款。

  二、贷款的审批与贴息的结付:

  1.凡承担本规定第一条范围项目的单位,确需贷款时,经主管局(总公司)核实,提出申请,市科委、财政局会同有关委、办、局审核,确认其贷款额度、期限并下达计划之后,由各市分行审查办理放贷。

  2.贴息率:一般第一年最多为项目承担单位向各市分行实付利息的百分之五十;第二年最多为百分之三十。对部分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适当少贴;对社会效益大,承担单位受益少的项目,可适当多贴所需贴息,由单位在项目完成鉴定或验收后提出申请,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科委。

  3.贷款单位,按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可先用自有资金垫付,待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提出申报,经主管局集中汇总后,于年底前报市财政局、科委核实贴息金额后,由财政局一次拨给各承担项目单位。承担单位收到贴息款,冲回原利息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4.承担单位拖延完成项目期限的,将减少原定贴息补助比率。超期或增加贷款的利息,全部自理。

  在核准的贷款期内,如国家调整银行利率时,贴息补助金额作相应增减。

  三、本规定自1987年9月起试行。本规定由科委会同财政局解释。

198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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