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预[1988]504号
颁布时间:1988-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适当补贴的通知,现对我市补贴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正式户口的国营和集体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城镇优抚救济对象。在民政部门领取定期生活补助和定期抚恤费的人员。下同)以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电大、夜大、函大在校学生。下同)
各单位雇用农民合同工的补贴发放问题,由各单位自定。
二、补贴标准
1.国营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城镇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8元。
3.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7元。
4.禁食猪肉民族的补贴金额,分别在以上三个标准基础上人每月增加2元。
三、补贴发放办法
1.本市国营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随工资发给本人。筹基金负担。
2.各区、县财政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民政部门和大、学校发放的补贴,由市财政补助60%,区、县财政负担40%。
五、其他有关问题
1.在职职工考入大专院校或被录取为研究生(不包括带上学的大学生、研究生),由所在院校或科研单位按在校生标准放补贴。
2.在职出国人员和国家、单位公派留学生,凡在国外领取资或生活费的,不发给补贴。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是否发放补贴以及补贴标准,外商投资企业自定。
六、本办法自1988年5月15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分别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