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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0-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政府批准市市政管委

  第一条 为积累节约用水措施建设资金,并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加快节约用水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设立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基金从每年的节约用水措施补助费、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和其他各项节约用水管理经费中提取,具体数额由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基金使用单位偿还的基金本金和支付的基金占用金、基金超期占用金,全部纳入基金。

  第四条 基金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基金使用年度计划,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报经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基金使用采取借款方式,借款业务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委托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分局)办理。

  第六条 基金使用范围为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

  一、提高水重复利用率的项目;

  二、工艺水处理回用、用水工艺或用水设备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

  三、开发生产节约用水器具、设备的项目;

  四、中水利用项目;

  五、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同意的其他节约用水措施项目。

  第七条 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借款:

  一、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有关主管部门己批准立项,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切实可行;

  二、自筹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50%以上;

  三、具有偿还借款能力。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安排借款:

  一、节水型工业或设备的示范项目;

  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安排的重点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70%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 申请借款的单位,必须填写《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借款申请表》,并附其上级主管部门预审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和工程进度计划等材料,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借款申请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借款单位应与资金管理分局签定借款合同,资金管理分局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内容拨付借款。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使用基金建设的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必须经借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交《节约用水措施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投产或使用。对项目按期投产或使用并且节约用水效果显著的借款单位,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可免? 换鹫加媒稹? 第十二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单位必须按季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报告借款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并按借款金额每月2‰的标准支付基金占用金。对逾期不偿还借款的,每月按借款金额的10‰加收基金超期占用金,直至还清借款。在借款还清前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不再批准其新的借款。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挪用借款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收回借款;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同意,其节约用水措施项目的建设,仍执行原补助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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