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8-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是对文书、档案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全面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从整体上强化机关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和自愿的原则,由单位自主申报。

  第三条 省、市(地)、县成立升级考评领导小级。

  (一)省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两个办公厅的秘书处和省档案局文档、科档指导处组成,负责对全省升级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和省直各单位的升级考核评定工作。

  (二)市(地)、县由党委、政府办公部门和档案局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内升级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及所属机关的升级考核评定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大专院校。

  驻在全省各地的中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参加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由省、市(地)、县档案局监督实施。

  第二章 等 级 划 分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定为三个等级,即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分数划为省直和市(地)县两个档次。省直机关及格分数为:一级九十分;二级八十分;三级七十分。市(地)县属机关及格分数为:一级八十分;二级七十分;三级六十分。定级后,按等级发给证书。

  第七条 升级证书是衡量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水平和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标志,是评价其工作的依据之一。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达到某一等级,可作为机关文书、档案专业人员评奖、晋升、评聘专业职务的参考条件。

  第八条 等级划分要按升级考核项目、内容与等级标准进行(见附件一)。

  第三章 升 级 程 序

  第九条 机关单位根据升级标准,先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升级评定小组提出申请,提交升级自检报告,并填报《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申报表》(见附件二)。

  第十条 升级评定小组根据升级单位的申请,按照升级标准组织检查、考核,按所得分数评定相应的等级。

  第十一条 凡经考核评定、批准升级的单位,由本级考评领导小级颁发等级证书。

  第四章 监 督 与 检 查

  第十二条 升级评定小组每年对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管理水平下降的,责成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吊销其证书,并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 升级评定小组每年通报一次文书、档案管理的升级单位名单。对升级的文书、档案部门,其主管单位及档案管理机关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暂行标准》。(略)

  2、《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申报表》。(略)

  1988年8月12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