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 [2006] 101号

颁布时间:2006-09-05 15:58:05.000 发文单位: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提高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使建筑业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努力打造黄冈建筑业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冈市“建筑之乡”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评选范围:黄冈市所辖县(市、区)。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制定了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计划,把建筑业作为当地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并制定了强有力的扶持政策。

  (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质量、安全、招投标和建筑节能等专门管理机构齐全,全面开展建筑业管理工作,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业改革发展成效突出。

  (三)建筑施工二级企业有 2户以上,建筑劳务企业有10户以上,基本完成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改制工作。

  (四)建筑企业年增加值占所属县(市、区)GDP的7%以上,外埠建筑业完成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70%以上。

  (五)建筑企业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以上。

  (六)建筑企业就业人数占该县(市、区)社会就业人数的8%以上;所属企业有职称人员占行业就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其中有执业资格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2%以上;按时完成项目经理和“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继续教育工作,项目经理、“五大员”、职业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七)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基本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年度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八)争创精品工程,上一年度施工工程合格率100%,并创一项以上省优工程。

  (九)创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安全、建筑节能、科技示范工程等奖项达到4项以上。

  (十)辖区内年度无拖欠工程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质量安全事故、无建筑行业群体上访。

  第五条 评选机构:成立黄冈市“建筑之乡”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建筑之乡”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第六条 评审办法:

  (一)由各县(市、区)按照评比范围和条件自行申报。

  (二)每年2月20日前受理上一年的审报材料。

  (三)申请参加评选的县(市、区)填写申报表。

  (四)由县(市、区)将填写好的申报表送交黄冈市“建筑之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后,报黄冈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申报资料包括:

  (一)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书面汇报材料;

  (三)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社会经济统计年报表;

  (四)县(市、区)提供的建筑业年度统计报表;

  (五)获得的建筑业各类(质量、安全、节能示范小区(工程)等)奖项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第八条 奖励办法:凡被评为“黄冈市建筑之乡”的县

  (市、区),市政府将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在《黄冈日报》、黄冈电视台进行宣传报道。

  第九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建筑之乡”称号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黄冈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