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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06]16号

颁布时间:2006-08-27 14:54:43.000 发文单位:永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永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引进新技术、开发新品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人,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25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级农林场科技管理机构;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2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和科技奖励活动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推荐资格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原有的《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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