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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新建、改造住宅小区教育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2006]139号

颁布时间:2006-11-28 16:36:18.000 发文单位: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新建、改造住宅小区教育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秦皇岛市新建、改造住宅小区教育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冀发[2005]11号),推进我市城市区教育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城市区新建、改造住宅小区项目(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为准),征收教育建设费,征收标准为:按新建、改造住宅小区建筑面积(指使用性质为居住和商业的建筑,不含配套公建面积,如:医疗、卫生、市政设施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二、各开发单位在办理新建、改造住宅小区前期手续时,需经市规划局核准建筑面积,在市规划局办理缴费手续后,再由规划局依据收费凭证等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此项费用专项用于教育建设,专款专用。市规划局收费后交市财政局管理,市教育局每年年初根据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对该项资金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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