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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6]141号

颁布时间:2006-10-09 13:37:25.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并及时组织力量,共同配合,协调行动,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二○○六年十月九日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结合市区的建设现状和环境噪声污染分布情况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域主导功能划定。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促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四)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第五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杂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五)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

  第六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dB(A);夜间40dB(A)。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dB(A);夜间45dB(A)。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dB(A);夜间55dB(A)。

  第七条 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东片区(上、下任新城区)。

  2.新建社区(东至街心广场,西市第二高级中学,北以河为界,南至金城江区计生站。)

  3.教育社区(北至城西路,南至明月路,东至翠玉路,西至民族中专。)

  4.九龙公园(东至市技校,西至中行东方处界,北至金城江区财政局界,南至三医院住院部及至市收容站。)

  5.市卫校、市第二人民医院规划区域按1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1.百旺民族经济开发区(东至百旺屯、西至原糖坡、北至市金兴化工厂及以河为界、南至香炉。)

  2.新建社区(东以富民路为界,西至工农路、区保育院巷道。)

  3.动物园片区(东以西环路为界,西北以建设路为界。)

  4.南桥、水洞片区(翠玉路、青秀路、金旺路、人民厂转盘、金辉西苑小区。)

  5.虎山片区(东至山脚、西至石油公司宿舍、北至虎山脚、南至那么。)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北工业园区(北环路、规划工业园区及已建成区)

  2.城西路以北和建设路以西。

  3.广西金河锌业集团生产区、生活区及大门前500米。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中山路(桥卜社区、北至、南至)、江北路(江北至、江东至)、解放路(解放北路、解放南路)、新建路(新建东路、新建西路、文体路)、南新东路(翠竹路、富民路)、南新西路(文苑路、利乐路)、北环路、西环路(教育路)、南环路、建设路、城西路、新建西路。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1)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为主的,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临街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的确定方法为:

  第一、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45±5米;

  第二、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30±5米;

  第三、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20±5米。

  (3)高于三层楼(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以下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两建筑之间小于50米的视为连接,按4类标准划定;大于或等于50米的按前款“距离的确定方法”划定。

  (4)火车站广场、汽车站发车场及公交车中心点、大中型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内按4类标准划定。

  3.铁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其距离的确定按本条“距离确定方法”划分,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第八条 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

  第九条 穿越城区的黔桂铁路沿线两侧、机务段沿线两侧、上朝支线两侧以铁路边界(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一定距离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条 桥卜社区从中山路南铁路立交桥至北五圩坳口处按4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第十一条 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除两侧划定的4类标准适用区域外,其它区域执行所属功能区噪声标准。

  第十二条 东江开发区、六圩开发区内暂未划分的区域,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划分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三条 执行本规定第七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祥见《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

  第十四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河池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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