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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6]71号

颁布时间:2006-10-20 13:37:34.000 发文单位: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精神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要求,结合南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使用政府投资、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家产业政策未禁止的项目;

  (四)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的项目;

  (五)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 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由企业(含中央、省驻宛企业,下同)按照属地原则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含管理权限扩大的邓州市、淅川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同时通过网络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南阳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项目法人,须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通过网上送达或纸质送达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对表中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全省项目的备案均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备案表可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网站下载,也可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领取。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申请项目备案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项目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二)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背景与建设必要性、项目申报单位情况、资源状况及建设条件、拟建项目情况、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企业组织与劳动定员、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等;

  (三)项目所在地县(不含扩权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及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补正。

  第九条 备案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且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核定项目编码,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并在互联网上公示。

  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向项目法人告知原因。

  第十条 已备案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以上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第十一条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已完成备案的,备案机关须存档备查。

  备案的项目情况以网上公示信息为准,已备案项目的原始记录不得删除、修改。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备案项目建设涉及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不作为项目备案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应申报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申报但未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

  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备案项目的监管,对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应当撤销该项目的备案;对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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