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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6]69号

颁布时间:2006-09-12 15:09:21.000 发文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5号文件),培育壮大我市汽车货运企业,促进汽车货运产业跨越式发展,明确对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程序和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赣州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且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货运企业。

  第三条参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结合我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现状,确定认定标准,今后随产业发展将有所调整。

  第四条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采取企业申请、业务部门审核、评审机构评审,经批准后公开发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成立由市经贸委(市物流办)、市财政局、赣州稽征分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单位派员组成的评审小组,专职对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实行申报一家评审一家的方式,每年对已发布认定的企业重新审核一次。

  第二章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标准

  第七条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标准:

  1、在赣州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且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车辆(车主户头必须为公司)稽征缴费吨位合计200吨以上;

  3、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

  4、年货运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申报程序

  第八条符合规模以上认定标准的汽车货运企业可及时向所在地的物流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申请表》(申请表由赣州市经贸委发放),在得到相关部门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物流办。

  相关部门职责:

  1、工商部门审核企业资产总额。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凭证(年检报告)》、《企业信用等级》等文件,由各县(市、区)工商局核定企业资产总额。

  2、地税部门审核企业年货运营业收入。企业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文件,由各县(市、区)地税局核定企业年货运营业收入。

  3、稽征部门审核公司车辆稽征缴费吨位。企业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文件,由市稽征分局核定企业自有车辆稽征缴费吨位。

  4、交通部门审核企业的运输许可。企业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等文件,由各县(市、区)交通局核验。

  第十条申报资料完成程序性审核后,由市物流办提交评审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经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和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享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进一步的贯彻落实意见。

  第十二条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须在每年度的一季度进行一次审核,未报审或审核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将公告予以取消,不再享受有关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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