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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6]81号

颁布时间:2006-09-18 14:47:58.000 发文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治理,完善环保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搭建平台,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铜陵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铜陵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县、区环境保护局必须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数据库,结合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应当使用经国家环保总局确认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价。

  第六条 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扎实推进的原则;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程序严密、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七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纳入铜陵市社会信用体系。

  第八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环境行为评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参加环境行为评价:

  (一)属于统计口径向社会公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经批准申请参加环境行为评价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三)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

  第十条 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指标、环境管理行为指标、环境社会行为指标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行为指标等内容。

  为改善环境质量需要调整评价指标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一经公布,任何组织、部门和个人在评级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需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数据库,并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评价有关基础资料,拒绝提供的,负责评价的市环境保护局将按照所掌握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判,不影响对该企业的环境行为评价和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而造成评价等级下降的,其后果由企业负责;谎报、瞒报有关数据获取较高评价等级的,一经查实,取消原评价等级,重新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的公布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监察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并在初审结果公示前15日内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市监察局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供有关依据。市监察局在收到要求复核意见5日内,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铜陵环境保护网站(网址)上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公众的监督,并组织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应将评价结果和公示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 按照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评价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标示。

  第十七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布媒体应为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或电视台、电台以及市政府公共网站(网址:)。

  第十八条 原则上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后公布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企业所在地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召开企业污染控制报告会,有关企业应当报告污染治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被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市人民政府授予“绿色企业”称号,市环保部门推荐申请省级“绿色企业”和“国家(省)环境友好企业”。

  连续两年获绿色等级企业可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以及其它事项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环保部门可简化核查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红色或黑色等级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取消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各类评先评优资格,环保部门列入当年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增加日常环境监察、监测频次。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和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黑色等级企业新扩建项目予以从严控制,停止审批与原有产品、技术和污染水平相同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连续两年以上评价结果为黑色的企业,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停产整治,仍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年等级下降的企业在评级后两年内不得批准其使用污染防治基金。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每年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通报国土、计划、经贸、工商、税务、金融、证券监管等部门,作为企业参加各类资信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数据库的;

  (二)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信息公开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

  (三)借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向企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铜陵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关评价技术规定和指标体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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