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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6]90号

颁布时间:2006-11-28 11:30:45.000 发文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工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市政府为促进本市工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

  (一)省政府安排给海口市使用的工业发展资金;

  (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投入的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其它资金;

  (四)其它来源。

  第四条 资金使用方向:

  (一)市属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可适当安排有条件的区属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工业发展资金不直接安排给企业使用。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风险投资、市科技三项费用及向商业银行融资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发展。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和条件:

  (一)必须符合本市产业政策;

  (二)应遵循政府监管、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三)量入为出,择优扶持,集中投放,保证重点。

  第六条 资金使用方式:

  市工业发展资金视为市财力资金,纳入计划管理。资金原则上以协议借款的方式使用。主要用于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对全市经济影响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免收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申请:项目业主向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

  4.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审核: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三)会审: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商市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以联席会审制度对评估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呈文报市政府。

  (四)批准: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联席会审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第八条 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项目公开招投标。

  (二)严格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负责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资料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一)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工业发展资金,及时收缴各项收入,年终结余本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市财政局依照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拨付资金。

  1、以协议借款方式使用资金的项目,必须完备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手续后,方可拨付资金。区管理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转借。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担保手续,负责收回借款及收取资金占用费。

  2、资金的转借、投资的使用单位,应设立专户管理资金。

  第十条 市属管理的项目,借款和资金占用费的回收由市财政局负责,并及时督促项目业主按时还款;区属管理的项目,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的回收由区财政局负责。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一)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工业发展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公开招投标。按季度和年度向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及财务报告。

  (二)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管,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按年度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审计局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及项目竣工审计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违约违规责任及处理:

  (一)违规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虚报资金使用申请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的用途,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不得违反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追回已拨款项,同时追究责任。

  (二)违约处理:用款单位违反资金借款合同,由市财政局按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对违规违约的单位,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使用资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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