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府办[2006]112号
颁布时间:2006-11-29 16:31:54.000 发文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村财管理工作,推进村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琼办发[2006]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财是指由村民入股和劳务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村财的管理权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全体成员,管理者是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
第三条 村财管理的基本原则,应遵循民主决策、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村级集体利益。
第四条 村财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县农经中心,负责对农村财务业务指导、财务审计和监督,同时要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强化对村财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村财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教育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条 村财管理办法原则上实行村财自管,就是村(组)按照民主理财的原则实行资产和账目自我管理;有条件的村(组),可实行委托代理,就是村民自愿将村(组)资产和账目委托具有专业会计资质的机构管理,以便强化外部专业监督。
第六条 村(组)要成立村民理财小组,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理财小组由村(组)干部和群众组成,成员中最少要有2名以上群众代表参加,理财小组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参与财务管理和重大财务决策、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强化村财民主监督作用。
第七条 村(组)必须配齐财务人员 ,即每村(组)设会计、出纳各一名,负责本村的财务管理工作。定期集中报账、会审、记账,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按时记账、日清月结。如因工作需要变动,由乡、镇农经站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帐目,并办好交接手续,方可离开岗位。
第八条 健全账簿,规范记账。村(组)账目登记必须设置“三账一簿”,即设置总分类账、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固定资产薄,会计记账一律采用“借贷记账法”登记账簿。
第九条 财务记账使用票据要依法规范,记账凭证必须内容完整,手续齐全,数字真实。票据管理,除正式发票外,所使用的收支单据要统一采用《保亭县农村财务专用票据》进行记账。
第十条 资金使用要实行“三级审批”制,即500元以下开支,由村(组)主任或组长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组)理财小组讨论决定;1000元以上开支,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一条 各项农村集体资金的支出必须遵守勤俭节约、为民办事,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在资金使用中,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避免不必要的开支与浪费。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属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截留或者挪用。农村集体资金的运用必须遵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属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国家农村集体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组)办公经费。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集的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内举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村组每年要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严格执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并制定财务开支审批、会计人员管理、村干部离任审计、财务公开、会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各项制度报乡镇农经站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村财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要达到六条标准:一是要设立财务公开专栏;二是财务公开程序严谨;三是公开内容要全面完整;四是财务公开时间要及时;五是财务公开的内容要存档备查;六是财务公开后有错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监督实行“村财乡(镇)审”,强化村务监督作用。在实行“村财自管、民主监督”的基础上,由乡、镇成立“村财乡(镇)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村组资产和账目进行审核,强化村财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队伍建设。农村财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颁发上岗证书,逐步实行凭证上岗。村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换,财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站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财务人员要负责管好各种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收支计划、各种会计报表与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会计人员交接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会计档案。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五年;各种凭证、账簿、财务收支计划、会计人员移交清单簿保存十五年;年度会计报表、涉外凭证、账簿和契约、财产清单、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簿长期保存。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村两级分别指派专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将清单归档,会计档案要设置专档保存、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经中心负责解释,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即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