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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34号

颁布时间:2006-11-18 10:42:38.000 发文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余蜜桔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经市政府研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发放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1亿元,由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全额承借承还。为确保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的顺利建设,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维护资金往来双方的权益,经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的请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由于考虑到本公司人力有限,以及其它原因难以协调各果业基地的关系,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据此请求,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管农业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冯细珠局长、市农发行肖贵和行长担任,丁利军、徐绍荣、朱大圣、曹建祥、刘迎春、林晓峰、赖欢、李华学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协管农业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是指在新余辖内的哲划公路果业带、沪瑞高速果业带、蒙山果业带以及适应栽种新余蜜桔的区域,投资开发新余蜜桔生产所需要的资金。

  第四条 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政府引导。新余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间,重点把新余蜜桔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力争三年内新余蜜桔面积达10万亩,产量达到5亿斤,逐步形成新余蜜桔产业化。

  ㈡委托管理。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受人力、物力、技术、管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授权委托领导小组负责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1亿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资金的管理、检查、监督负全责。

  ㈢自愿申请。凡承认本办法,符合本办法条件的集体、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需要资金的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领导小组调查、审查、审批等可以获得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只限于发展新余蜜桔生产。

  ㈣控制风险。以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

  ㈤全程监督。将企业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纳入领导小组监督范围。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资金使用对象。凡在新余辖内的哲划公路果业带、沪瑞高速果业带、蒙山果业带以及适应栽种新余蜜桔的区域投资开发新余蜜桔生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集体、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资金使用人)。

  第六条 资金使用用途。主要用于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其具体用途是:

  ㈠租山费用;

  ㈡苗木繁育费用;

  ㈢生产管理费用;

  ㈣加工储存费用;

  ㈤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生产资料购置费用;

  ㈥其他费用。

  第七条 资金使用条件。资金使用人申请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除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注册登记;

  ㈡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遵守银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㈢已有新余蜜桔种植规模和计划(凭土地、山地租赁合同)种植规模300亩以上;

  ㈣具有与申请资金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能够落实相应的资金担保措施(抵押、质押、保证);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银行存款和已经投入基地建设资金评估报告);

  ㈤长期信用程度高,无经济纠纷、土地纠纷和山地纠纷,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期限、占用费及方式

  第八条 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根据资金使用人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一般为5年。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现行利率为年利率6.48%)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如遇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算)。资金占用费按季结算,即每季末的20日为结算日。

  第十条 资金使用方式。资金使用方式实行单笔审批一次发放。资金一般采用担保、抵押方式。对资信状况特别好,能确保足额归还资金本息的资金使用人,或者具有申请资金金额50%以上比例的自有资金使用人,可以采用信用的方式。

  第四章 资金的办理

  第十一条 资金需求申请。资金需求人申请资金,应当提交正式资金需求申请。资金需求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情况、经营地理位置、生产规模、经营情况等;

  ㈡资金使用用途。申请资金金额、用于什么方面;

  ㈢还款能力。资金使用的方式可采取由资金使用人提供担保、抵押等以及自有资金等情况,特别是能表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及其他保证资金安全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资金需求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2-3人调查组,对资金使用人的资金需求申请是否符合资金需求对象、范围、用途、条件和资金使用人的信用状况及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调查意见。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审查与审批。领导小组对资金需求申请和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资金使用人的贷款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申贷资金的具体意见。在资金使用人不能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然后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发放。对经审查、审批同意的资金,要与资金使用人签订资金往来合同,填写资金往来凭证。采用担保、抵押资金方式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抵押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资金的本金、占用费收回。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资金本金、占用费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资金使用人筹措资金,按时归还资金本金和占用费。资金虽未到期,但资金使用人自愿提前归还,或者政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提前收回的资金,可以提前收回。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应对资金使用人的信息、资料保密。

  第五章 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人应当接受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监督,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

  第十八条 检查与监督的内容。领导小组对资金使用人的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资金使用人经营情况的分析。领导小组应定期调查分析资金使用人经营情况,及时掌握资金使用人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款借风险。

  第二十条 农发行加强贷后管理,对挤占挪用贷款的,视其情况,有权向领导小组提出贷款停牌措施。对资金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和资金往来合同约定的,领导小组应当按规定收回资金使用人的全部往来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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