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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琼人劳保专[2006]108号

颁布时间:2006-12-15 13:48:46.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人事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海南省体育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1.三级教练:

  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

  2.二级教练: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三级教练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3)中专学历,取得三级教练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4)高中学历,取得三级教练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本条款只适用于1983年以前的高中毕业生)。

  (三)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要求

  1.参照省人事劳动部门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达到相关要求。

  2.取得由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1.三级教练:

  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2.二级教练: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工作,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各类业余体育学校教练员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40%达及格标准,并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一名以上运动员。

  第四条 认定条件

  1.体育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考核合格,可认定三级教练任职资格。

  2. 体育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体育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二级教练任职资格。

海南省体育系列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6年。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市、县级业余体校教练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现状暂不作外语要求。其他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要求

  1.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达到相关要求。

  2. 取得由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第1、2项之一者,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和外语条件限制,破格申报:

  1. 在优秀运动队训练8年以上,曾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全国比赛前八名(主力队员)以上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者。

  2.年满40岁,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全运会比赛前八名。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3名以上或向国家队输送1名运动员。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及工作能力

  1.系统地掌握体育及其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2.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3.及时了解本人所教项目的发展动向,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4.在公开发行的体育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二)业绩成果

  1.在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前八名。

  (2)取得全国青年锦标赛前三名或全国城市运动会前三名。

  (3)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十六名。

  2.在各类业余体育学校的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并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3名以上或向国家队输送1名运动员。

  (2)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前六名或在全国分区赛中获得前三名。

  (3)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取得(二)款第1项所列业绩成果之一项。

  第四条 认定条件

  1. 获得体育博士学位,可认定为一级教练任职资格。

  2.获得体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一级教练任职资格。

海南省体育系列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位,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3年;

  3.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4. 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要求

  1.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达到相关要求。

  2.取得由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破格条件

  取得一级教练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外语条件限制破格申报:

  1.在优秀运动队训练8年以上的优秀运动员,曾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者并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业绩者:

  (1)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前八名;

  (2)亚运会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

  (3)全运会第一名;

  (4)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第一名2次;

  (5)球类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2.所培训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前八名;

  (2)亚运会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

  (3)全运会第一名;

  (4)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第一名2人次;

  (5)球类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3.年满40岁,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培训的运动员取得亚运会或亚锦标赛前三名3人次、全运会前两名、全国锦标赛第一名2人次成绩;

  (2)直接向国家运动队输送5名运动员。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及工作能力

  1.系统地掌握体育及其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2. 按照优秀运动队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训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3. 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4.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体育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全国体育科学学会、全国体育单项协会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体育类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

  (二)业绩成果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取得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参赛资格或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或世界青年锦标赛录取名次。

  (2)获得全运会前三名或2人次前六名或4人次前八名或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三名或2人次前八名。

  (3)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1人次亚军并1人次前三名。

  (4)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或2人次亚军或3人次前三名。

  (5)超破1次全国纪录或亚洲纪录。

  (6)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2. 各类业余体育学校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并向上级训练部门输送8名以上或越级输送3名以上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取得前项所要求的成绩条件之一。

  (2)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有2人选入国家队。

  附 则

  一、本附则为我省副高级以下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有关规定和名词的解释,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人事部门委托体育总局或外省评审。

  二、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系指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本条件规定所指的工作量、业绩、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获得相应技术资格并受聘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底。但后续学历获得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四、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

  五、凡本条件中规定“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如“1年以上”含1年:“3名以上”含3名。

  六、“论文”是指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研究性学术文章,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研讨会上宣读的必须是在省级以上的本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本条件所要求的论文、著作均指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用笔名发表的论文,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七、“核心期刊”系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总览》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所列期刊。

  八、“省、市级专业刊物”是指由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学会、协会主办(主编)并公开发行的刊物。

  九、非本专业人员调转本专业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加评审。如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先转评本专业相同级别技术资格后方能晋升,当年不得同时转升。任职年限从原职称取得之日算起。

  十、本条件其它有关问题或名词的解释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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