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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2006]57号

颁布时间:2006-11-30 15:07:24.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现就我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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