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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郑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6]83号

颁布时间:2006-12-21 10:30:54.000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经委《郑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资源节能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合理用能审查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篇(章);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新增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必须对合理用能篇(章)进行合理用能评估。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经济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合理用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能耗指标:主要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以及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单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等;

  (二)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或其他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三)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其他热力指标;

  (四)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五)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六)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七)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其他单项节能工程;

  (八)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制冷、空调、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九)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量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十)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

  (十一)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的采暖、空调、照明和生活用热水、燃料的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总量;

  (十二)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十三)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第六条 能源消费多的工程项目,其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应当经有资格的评估咨询机构评估。

  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二)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四)单列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五)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

  (六)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第七条 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单耗指标设计,应当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八条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用能部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交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意见,市经济委员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经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测试,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市、县(市、区)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建设的项目,有权责令有关建设主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其用能情况发生变更时,项目单位应重新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用能评估机构应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凡参与项目合理用能篇(章)编制工作的咨询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合理用能的评估机构。

  用能评估机构不按时出具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参与用能评估、审核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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