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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5]5号

颁布时间:2005-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经委关于《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能力的骨干产业,全面提升和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上海市经委关于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的函》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嘉定区经济委员会是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的主管部门。为实施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由区经济委员会、科委、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认定办公室,由各方派员参加,具体组织办理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和复审工作。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和条件第四条 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企业技术中心的性质、任务、组织、管理及奖惩等要符合《上海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意见》要求,并逐步规范制度化。

  2、企业经营规模达到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在产品品种、质量、技术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在经济上企业对技术中心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实际承受能力。

  3、保证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40%. 4、企业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室、部、所、院),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并有一批科技骨干和技术带头人。企业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设施。

  5、企业年科技投入大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并逐年有所增长。根据所建技术中心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规模,结合各行业产品和技术的自身特点,企业对技术中心的直接经费投入要保证一定的强度。企业技术中心所需的各项经费应纳入企业年度财力预算,并明确由企业承担,技术中心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6、企业要有明确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中长期开发目标、发展规划及措施,要形成新产品开发(培育点)、新产品投产(生长点)和新产品规模生产(增长点)三个不断滚动发展的阶梯,保持新产品产值率在同行业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复审第五条 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的办法。

  第六条 企业向区认定办公室申报并填写《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报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三份报区认定办公室。

  第七条 区认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及其技术中心进行审核和现场考核。

  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技术中心,由区经委、财政局、税务分局联合发文,并颁发《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中心,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当年享受的优惠政策;连续两年复审不合格者,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条 被审核单位在申报认定或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或收回其认定证书,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鼓励政策第十一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作为区“小巨人”计划的一部分,凡被市级以上立项并获资助的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为加快推进“小巨人”计划,区财政拨出1200万元,扶持“小巨人”企业,并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技术,并逐年递增,对被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资助。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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