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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府办[2004]13号

颁布时间:2004-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关于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日

  关于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

    为提高工作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金山实际,特制定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区政府一般每两个月一次,由区长或副区长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政府重要工作情况,时间约为半小时。

  二、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区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内容;

  (二)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的政府工作事项;

  (三)区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区政府需要区人大常委会支持或者共同推进的重要工作;

  (五)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研究后认为需要通报的其它重要工作。

  三、定期通报的具体安排,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区政府办公室初步确定下一次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的内容。

  (二)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商定的通报内容安排区政府领导,并报请区长和相关副区长审定,经确认后正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馈;

  (三)由区政府办公室就通报内容的准备工作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按通知要求认真办理;

  (四)如有特殊情况,通报内容和通报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内容由区人大常委会与区政府办公室事先协商。

  四、定期通报所涉及的具体安排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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